
发生刺母事件的上海浦东机场
中国青年报讯 前不久,留学生机场刺母的新闻刺痛了很多人的眼球,网友录制的视频点击率极高,在43秒的时间里,救人的老外声嘶力竭地“唿唤”,但上海浦东机场的工作人员却迟迟没有回应。
留学生刺母事件引起了广泛热议,有谴责不孝子的,有抨击旁观国人的,还有从教育体制反思弊端的,而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同样也是不容忽视的话题。
机场有安全保障义务
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出,网友视频录制的时间大约43秒,上海浦东机场接机处的工作人员,应当能够听到老外声嘶力竭的“唿唤”。虽然事发突然,机场对此不可预见,但事发后和老外施救期间,直至120急救车到来之前,机场应有足够时间积极施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保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二页:责任区分主动和被动
责任区分主动和被动
除了机场,铁路、地铁、公交车站、公园、宾馆、商场、银行及卡拉OK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及医院等公共场所,也应遵循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的与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层面:即主动的管理责任和被动的管理责任。从主动的保障责任来看,铁路、地铁、机场及部分特殊展会等,由于配备了安检设备,并具有主动查验乘客是否携带危险物品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些场所自然承担着与此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基于危险物品造成的损害,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那些没有安检设备,但配备有录像设备的机构或场所,如银行、宾馆、夜总会等,应当时刻保持其录像设施的正常运行。否则,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尽管这些场所的管理人对此不能预见,但如果由于他们的录像设备没有正常工作,导致不能清楚地界定责任,这些场所或机构的管理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被动的保障责任来看,通常来讲,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不可能预见,但是如果这种突发事件发生,且管理人有时间、有能力采取相应施救措施的,他们应当施以援手,采取可行的施救措施而不是冷漠与旁观。否则,他们就是没有完全尽到一个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对由于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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