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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法官:虽有自首情节 仍不足以从轻处罚

1 药家鑫案法官:虽有自首情节 仍不足以从轻处罚
mad3022011-04-23 19:46:51 发表
西部网讯 4月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说,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仍不足以从轻处罚。
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说,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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