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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官:截至宣判之日药家鑫案未超法定审限

1 一审法官:截至宣判之日药家鑫案未超法定审限
qq4713814672011-04-23 21:53:54 发表
中国网4月22日讯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上午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截至宣判之日,药家鑫案并未超过法定审限。
法官说,中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9号《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上述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两个月,且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曾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药家鑫案并未超过法定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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