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信息井喷。每天都有难以计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新鲜出炉,并被疯狂转发,无限传播。如何有效维护著作权人权益,如何行之有效地打击网络侵权,互联网在快速传播的信息同时,也将一系列难题推到了人们的面前。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日前提案修改著作权法,建议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付酬标准,并得到了文著协等八机构联署响应。
两会唿声:修改《著作权法》
据媒体报道,张抗抗委员在提案中说,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已明显滞后。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整整20年过去,中间虽进行过小修,但却没有对著作权进行一个更严格、更清楚的界定。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全面普及,日益猖獗的侵权盗版使文学、音乐、电影、摄影等文化创意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生存、发展遭遇了严峻的挑战。
而反观与《著作权法》同列在知识产权内容的《商标法》、《专利法》,二者都已经历了三轮修订。张抗抗表示,修订《著作权法》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发展纲要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保障作家的利益不受侵害,尽快修订《著作权法》是必要的。
前不久,国版权协会、文著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8家机构联合署名发布建议书,与张抗抗的提案互相唿应。该建议书认为,“现行《著作权法》远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数字技术实践的要求,难以有效地保护创作者和开发者的利益,难以解决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难以和国际社会顺利的发展文化、科技和知识产权贸易。”建议尽快启动全面修改《著作权法》。
中国出版集团总裁聂震宁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远远滞后于时代的发展。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称,“与去年两会期间相比,今年唿吁修改著作权的人更多,唿声更高。
5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2011年政府要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的利用和管理。而张抗抗在本届政协会议上提交的提案与政府工作报告上述内容不谋而合。
信息社会:网络侵权已成顽疾
从互联网出现之日起,人们便走入了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新时代。互联网首先带来的,便是媒体介质根本性的革命。其多功能、集约化、开放式的传播渠道融合了兼容互动的特质,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局限性。
在互联网上,查询、收藏或转发任何一篇文章、一张图片,或者音频、视频文件,只需通过轻点鼠标,便可轻而易举地实现。如此一来,问题便随之出现:当复制粘贴泛滥时,如何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为著作权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保障?
从喧嚣一时的“番茄花园侵权案”到安徽的“骑士音乐网侵权案”,从天津的“网络转载小说侵权案”,到“中国作家起诉谷歌侵犯著作权案”,有关网络侵权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公布的数据显示,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66件,且2009年案件受理量是1999年的22倍。
信息社会中,网络侵权已成顽疾,著作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据《光明日报》报道,长期以来,很多涉嫌网络侵权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及时的查处。加之网络侵权具有即时性、可覆盖性、可删除性等特点,著作权人不仅面临取证难等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且缺乏电子证据在法律效力方面的支撑,维权成本、维权难度都相当大。
打击侵权:立法“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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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关注互联网侵权 网络著作亟需法律援助
2 回复:两会代表关注互联网侵权 网络著作亟需法律援助
DRYADDRYAD2011-04-24 17:50:29 发表
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亟需从立法开始。一方面,必须让侵权者为其不法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则是为著作权人维权提供坚强的后盾。张抗抗委员建议,在现行《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应作出三方面的修订及改进。
首先,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法律规定报刊转载和教材“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并向著作权人转付,但是没有规定这些使用者拒不付费的罚则。
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细化。目前在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具体到现实操作,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影响重大的版权事件,仍存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或缺乏实施细节。
第三,《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付酬标准。现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1999年4月制定的,时隔10余年,这一规定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与付酬标准相关联的问题,是涉及到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应当进行细化。现在各地判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付标准非常不统一,应进行修订。
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政府行为;另一种是依靠被侵权者自己维权的个人行为。
对此,有专家认为,这其中还存在一个中间机构缺失的问题,其实应该有大量自发组织的中间机构参与版权保护。以互联网为例,可以成立像“互联网站著作权保护中心”的组织,处理互联网侵权事件。
总体来看,通过此次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著作权法》修改的唿吁,未来在法律保障上,著作权人或将拥有更加坚强的后盾。但高发的网络侵权案件同样也提醒我们,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与加强立法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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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法律规定报刊转载和教材“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并向著作权人转付,但是没有规定这些使用者拒不付费的罚则。
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细化。目前在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具体到现实操作,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影响重大的版权事件,仍存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或缺乏实施细节。
第三,《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付酬标准。现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1999年4月制定的,时隔10余年,这一规定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与付酬标准相关联的问题,是涉及到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应当进行细化。现在各地判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付标准非常不统一,应进行修订。
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政府行为;另一种是依靠被侵权者自己维权的个人行为。
对此,有专家认为,这其中还存在一个中间机构缺失的问题,其实应该有大量自发组织的中间机构参与版权保护。以互联网为例,可以成立像“互联网站著作权保护中心”的组织,处理互联网侵权事件。
总体来看,通过此次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著作权法》修改的唿吁,未来在法律保障上,著作权人或将拥有更加坚强的后盾。但高发的网络侵权案件同样也提醒我们,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与加强立法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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