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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定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建公租房

1 厦门规定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建公租房
xiez20092011-05-02 23:11:59 发表
厦门市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对住房困难单位以及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房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厦门市提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及周边,引导各类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厦门市还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一房型45平方米,二房型60平方米;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为30平方米;以居室为单位供多人居住的单元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单元内居室不得超过4个,单元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
据了解,2011年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为1.95万套(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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