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琼中法院公开审理3名村委会干部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一案。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琼中营根镇某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46.93亩集体土地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征用,县政府共计补偿1990395.16元,除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1275120元为46位村民买养老保险外,余款715275.16元,转拨给营根镇某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
被告人黄某、朱某、马某分别是该社原组长、现任组长、副组长,3人以“联系土地征用补偿工作费用”的名义向村民公布支出31200元,除送礼1万元外,3人对余款21200元进行了平分,每人各分得7066元。这些涉案款项,案发后均被追回。
琼中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朱某、马某3人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管理工作时,其身份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影响极坏。
近日,琼中法院公开审理3名村委会干部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一案。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琼中营根镇某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46.93亩集体土地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征用,县政府共计补偿1990395.16元,除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1275120元为46位村民买养老保险外,余款715275.16元,转拨给营根镇某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
被告人黄某、朱某、马某分别是该社原组长、现任组长、副组长,3人以“联系土地征用补偿工作费用”的名义向村民公布支出31200元,除送礼1万元外,3人对余款21200元进行了平分,每人各分得7066元。
琼中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朱某、马某3人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管理工作时,其身份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庭审结束后,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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