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6 号 《关于对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要求,我局于2011年5月4日至6日对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公司有如下问题:
一、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的完整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3.5规定:“超过最近一次募集基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对此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全面。
二、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一)缺少《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和《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根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的要求,公司需要建立《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37号的要求,公司需要建立《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经检查,公司未建立这两项制度。
(二)董事人数与章程规定不符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经检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构成中只有7名董事,公司《章程》的规定与现任董事会成员构成的实际情况不符。
(三)部分内控制度的规定与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符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第十六条:“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1/2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201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12,074.25万元,净资产绝对值的0.5%为1,060.37万元,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5.2条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规定不符。
针对以上问题,你公司(誉衡药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局(黑龙江证监局),并按《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已由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整改工作小组,对上述问题研究并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监管部门。具体的整改方案将按照规定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拟完善的规章制度也将尽快提交董事会予以审议实施。公司以此次证监局检查为契机,通过落实具体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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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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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留给曾经2011-05-22 15:51:49 发表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6 号 《关于对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要求,我局于2011年5月4日至6日对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公司有如下问题:一、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的完整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3.5规定:“超过最近一次募集基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二、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一)缺少《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和《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根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的要求,公司需要建立《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37号的要求,公司需要建立《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二)董事人数与章程规定不符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三)部分内控制度的规定与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符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第十六条:“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1/2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针对以上问题,你公司(誉衡药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局(黑龙江证监局),并按《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已由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整改工作小组,对上述问题研究并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监管部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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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一)缺少《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和《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根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的要求,公司需要建立《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37号的要求,公司需要建立《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
(二)董事人数与章程规定不符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三)部分内控制度的规定与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符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第十六条:“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1/2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针对以上问题,你公司(誉衡药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局(黑龙江证监局),并按《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已由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整改工作小组,对上述问题研究并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监管部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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