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上级违法命令副局长违规发证获罪”追踪
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何耘韬,因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签发土地证,被控玩忽职守罪。在经历政府发函“求情”、一审定罪判刑、二审发回重审等曲折后,此案终于暂告一段落。
南都记者昨日下午从何耘韬家人处获悉,廉江市人民法院已做出刑事裁定,准许廉江人民检察院撤销对何耘韬的起诉,并同时解除对何耘韬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撤诉理由:事实、证据有变
廉江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载明,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6日向该院提起公诉,指控何耘韬犯玩忽职守罪、罗煊光(廉江市国土局地籍股原股长)犯滥用职权罪,经合议庭审理后,于2011年4月15日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何耘韬有期徒刑六个月;罗煊光犯滥用职权罪,但因认罪而免予刑事处罚。
裁定书称,何耘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湛江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廉江市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廉江市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1年5月27日向该院提起撤诉申请。
廉江市法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撤诉,并解除了5月25日决定对何耘韬采用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检察长“撤案不代表无罪”
昨晚8时许,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明在电话中向南都记者证实,何耘韬案确已撤诉。不过,撤诉是否意味着何耘韬无罪?张明称:“现在还说不准,撤案不代表无罪。”
一直关注何耘韬案情的广东省人大代表、知名律师朱列玉,得知案件撤诉后指出,检察院撤诉和法院判决无罪的效果是一样的,“何耘韬也就不存在有罪无罪的问题了,现在成为自由人了”。
朱列玉认为,何耘韬是国家公务员,被控的是职务犯罪,起诉和侦查分别由检察院的两个部门进行。“案子现在的结果说明廉江检察院办了错案。”但对于是否办错案件,张明向记者表示“电话中不好说”,又称“是不是错案由上面来定”,随后挂断电话。
何耘韬“不认罪是对的”
谈到未来的打算,何耘韬说以后自己的工作要等领导和单位来安排,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得知撤诉消息后,何耘韬称自己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终于还我一个公平和公正”。何耘韬依然认为,自己坚持不认罪是对的。
对于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的申请国家赔偿的建议,何耘韬表示暂未考虑,会和领导、律师商量后再作打算,“做事要留有余地”。
案件回顾
2005年7月
时任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的何耘韬,在开发商金都公司未缴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签发土地证。经查实,何耘韬起初拒绝签字,并多次向市政府反映意见。出于招商引资等考虑,由市政府协调,允许“暂收40%土地出让金办证”。
2009年1月
廉江市检察院对何耘韬一案立案侦查。廉江市国土局通过民事诉讼,把金都公司欠缴的11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全部追缴。
2010年7月6日
廉江市检察院正式向廉江市法院起诉。
2011年2月22日
湛江市国土局向廉江市委市政府发函,力证何耘韬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
2011年4月8日
廉江市政府向廉江市法院和检察院发函,称何耘韬虽有“工作失误”,但其目的是配合政府工作,建议从轻判处。(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南都网)
2011年4月14日
何耘韬被逮捕,次日该案一审宣判,以玩忽职守罪获刑六个月。何耘韬提起上诉。
2011年5月16日
-->何耘韬正在读高三的女儿,发布微博讲述父亲的遭遇,引起众多网友关注。
2011年5月24日
回复该发言
廉江国土副局长案检方撤诉
2 回复:廉江国土副局长案检方撤诉
飞车2011-05-28 16:30:50 发表
湛江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所依据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5月25日
廉江市法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并决定对何耘韬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1年5月27日
廉江市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廉江市法院准许撤诉,并取消对何耘韬的取保候审。
延伸:廉江法院处置涉案土地程序违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廉江市法院处置何耘韬案牵涉的两宗地块时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记者从一份涉案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获悉,廉江市法院将两块地分别委托湛江市物业拍卖行和湛江市海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二者均为社会拍卖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一名内部人士称,正常情况下法院处置涉案的划拨土地或国企土地资产时,应该经过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划拨土地出让金,然后交给政府产权交易中心或政府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拍卖时,要明确划拨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而廉江市法院未经政府批准而直接委托社会拍卖行拍卖涉案土地,明显程序违法。
据涉案人员罗煊光《关于金都名苑办理土地证的意见说明》证实,2005年4月,廉江市纪委和市检察院曾对此事立案调查,结果不了了之。
回复该发言
2011年5月25日
廉江市法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并决定对何耘韬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1年5月27日
廉江市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廉江市法院准许撤诉,并取消对何耘韬的取保候审。
延伸:廉江法院处置涉案土地程序违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廉江市法院处置何耘韬案牵涉的两宗地块时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记者从一份涉案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获悉,廉江市法院将两块地分别委托湛江市物业拍卖行和湛江市海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二者均为社会拍卖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一名内部人士称,正常情况下法院处置涉案的划拨土地或国企土地资产时,应该经过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划拨土地出让金,然后交给政府产权交易中心或政府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拍卖时,要明确划拨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而廉江市法院未经政府批准而直接委托社会拍卖行拍卖涉案土地,明显程序违法。
据涉案人员罗煊光《关于金都名苑办理土地证的意见说明》证实,2005年4月,廉江市纪委和市检察院曾对此事立案调查,结果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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