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时报报道,中国证监会5月27日下午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基金不同投资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行为,明确了同向交易价差控制目标。征求意见稿要求,严禁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某一时期内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2005年10月,“基金公司利用公募基金为社保基金输送利益”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并促成了此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出台。但自2008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发布后三年来,由于对公平交易的定义并不十分明确,基金公司风控部门普遍反映可操作性比较差。修订后的《意见》将明确公平交易的定义。
此前有媒体报道,此次修订旨在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确保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2008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相比,此次修订后的《意见》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一是明确公平交易的定义。二是通过量化指标来实现公平交易。据介绍,《意见》将进一步量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监控指标。其中包括,连续一年内,同一基金公司任何两个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买卖相同证券的同向交易溢价率的均值应显著趋于零;一个投资组合相对于另一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格占优的交易次数占比应较为均衡,即控制在50%左右。另外,修改后的《意见》还将对基金产品在公平交易上的信息披露提出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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