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监会基金部的多次书面要求,中信证券表现迟钝,在股权转让方面的长期拖延令监管部门颜面尽失
5月25日,中信证券宣布将转让全资子公司华夏基金51%的股权。这是继2010年6月至12月转让中信建投证券53%股权之后,中信证券二次割肉。
华夏基金是国内最大的基金公司。2006年至2007年,经证监会核准,中信证券通过股权收购,把华夏基金变为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其后,华夏基金又吸收合并了中信基金,创造了中国基金史上首个吸收合并的案例。
对于中信证券来说,转让华夏基金51%股权实属无奈之举。自2010年年初以来,证监会已多次发函,要求中信证券把持股比例降至49%,并为此暂停了华夏基金的新产品发行资格。其依据是“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基金部于2004年9月21日发布)。该通知要求,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9%。
业界对此存在重大争议。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上述规定只是一个行业性的指导文件,并无法律效力。证监会基金部强迫中信证券转让华夏基金股权,显示该部门“重行政管制、轻市场监管”的惯性思维仍十分强大,要实现与国际接轨任重道远。
被迫割肉
中信证券鲸吞华夏基金,再由华夏基金吸收合并中信基金,前后历时约四年。
2006年3月27日,中信证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受让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议案》,标志着中信证券对于华夏基金的收购正式启动。同年7月3日,证监会基金部书面批复同意中信证券的股权收购申请。
2007年12月26日,中信证券公告,中信证券已完成对华夏基金、中信基金的全资收购,分别持有两家基金公司100%股权。同时,中信证券董事会已同意华夏基金吸收合并中信基金。
2009年7月6日,中信证券公告,证监会核准华夏基金吸收合并中信基金;中信基金取消基金管理资格,并依法解散;中信证券应于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将所持华夏基金的股权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010年1月4日,中信证券公告,中信基金已注销工作,标志着华夏基金与中信基金间的合并工作全部完成。
在华夏基金吸收合并中信基金之后,从2010年1月起,证监会基金部连续多次发函,督促中信证券转让华夏基金的股权,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暂停了华夏基金新产品的申请。对于证监会基金部的多次书面要求,中信证券表现迟钝,在股权转让方面的长期拖延令监管部门颜面尽失。
多位市场人士表示,中信证券在转让华夏基金股权一事上久拖不决,有其自身苦衷。从2008年至2010年,中信证券的每股收益分别为1.10元、1.35元、1.14元。因公司业绩未能保持增长,中信证券的股价整体表现较差,大量社会公众股股东难以通过股票投资,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一旦转让华夏基金股权51%股权,中信证券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的盈利能力必然受到削弱。
但是,面对华夏基金新产品长期被停发的局面,中信证券最终只能在一年内第二次忍痛割肉。在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为符合证监会“一参一控”的要求,即同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只能同时控股一家券商、参股另一家券商,中信证券曾被迫出售中信建投证券的股权,把60%股权中的53%挂牌转让。
2011年5月25日,中信证券公告,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华夏基金51%股权,标的股权首次挂牌价格将不低于经国资部门备案的评估值75.63亿元。
依据悬疑
证监会三番五次要求中信证券转让华夏基金51%股权,其主要依据是该部门于2004年颁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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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二次割肉记
2 回复:中信证券二次割肉记
六院刚出来2011-06-06 22:08:38 发表
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此即“一参一控”要求。
2004年9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第一部分第七条要求,“《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按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全部出资的49%执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东出资比例不受此限制。”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指出,既然上述“一参一控”的规定颁布于2004年,那么证监会在2006年至2007年核准中信证券收购华夏基金100%股权,其后又要求中信证券转让51%股权,这本身就自相矛盾。
他认为,关于基金公司股权比例上限的规则制定于七年前。当时,国内券商业正处于综合治理时期,券商自身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了避免券商股东干涉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证监会在制定规则时,设计了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以达到基金公司的不同股东通过董事会相互制衡的目的。
如今七年过去了,当年处于危机中的券商早已浴火重生,设置49%最高持股比例的特殊政策背景也不复存在。在国际市场,海外大型投行或商业银行全资拥有基金公司,都属于正常现象。“规范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应重在日常监管,而不是管制基金公司股权比例。以一个部门的指导性文件为依据,干预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更不合适。”上述资深人士说。
事实上,近七年来,中国基金业的大量实践已证明,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规范与否,与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并没有必然联系。以东方、天治等基金公司为例,虽然这些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出资比例都没有超过49%,但是,这些基金公司却未能形成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长期存在着严重的大股东干涉基金公司日常经营的问题。《望东方周刊》2011年第11期、2010年第51期曾分别以《基金公司内讧探源》、《天治基金:人散曲未终》为题,对这类问题进行报道。
重整旗鼓
在全资拥有华夏基金彻底梦碎之后,中信证券不得不开始面对如何转让51%股权的现实。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中信证券将通过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的方式,确定标的股权的受让方。由于标的股权交易金额较大,为符合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监管要求且便于成交,公司拟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时,视情况对标的股权进行适当的拆分,拆分份数不超过5 份。
出售华夏基金后,中信证券的业绩必然受到影响。国泰君安分析师梁静分析,转让将增厚中信证券每股净资产约0.63元,但将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未来业绩。按照2010年口径,华夏基金对中信证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贡献度分别为12.3%和8.9%。照此测算,转让对中信证券的收入和业绩影响为-10.5%和-4.5%。
“虽然华夏基金的股权出售以后,传统业务给中信证券贡献的业务收入将减少,但创新业务贡献的利润足以弥补这一块损失。”东方证券分析师赵新安说。随着直投业务、融资融券以及未来转融通业务的开展,股权转让以后,中信证券净资本规模将会大幅度扩张,这样公司将有更多的资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还可能对下属的直投公司、产业基金以及期货公司注资,促进这些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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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第一部分第七条要求,“《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按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全部出资的49%执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东出资比例不受此限制。”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指出,既然上述“一参一控”的规定颁布于2004年,那么证监会在2006年至2007年核准中信证券收购华夏基金100%股权,其后又要求中信证券转让51%股权,这本身就自相矛盾。
他认为,关于基金公司股权比例上限的规则制定于七年前。当时,国内券商业正处于综合治理时期,券商自身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了避免券商股东干涉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证监会在制定规则时,设计了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以达到基金公司的不同股东通过董事会相互制衡的目的。
如今七年过去了,当年处于危机中的券商早已浴火重生,设置49%最高持股比例的特殊政策背景也不复存在。在国际市场,海外大型投行或商业银行全资拥有基金公司,都属于正常现象。“规范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应重在日常监管,而不是管制基金公司股权比例。以一个部门的指导性文件为依据,干预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更不合适。”上述资深人士说。
事实上,近七年来,中国基金业的大量实践已证明,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规范与否,与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并没有必然联系。以东方、天治等基金公司为例,虽然这些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出资比例都没有超过49%,但是,这些基金公司却未能形成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长期存在着严重的大股东干涉基金公司日常经营的问题。《望东方周刊》2011年第11期、2010年第51期曾分别以《基金公司内讧探源》、《天治基金:人散曲未终》为题,对这类问题进行报道。
重整旗鼓
在全资拥有华夏基金彻底梦碎之后,中信证券不得不开始面对如何转让51%股权的现实。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中信证券将通过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的方式,确定标的股权的受让方。由于标的股权交易金额较大,为符合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监管要求且便于成交,公司拟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时,视情况对标的股权进行适当的拆分,拆分份数不超过5 份。
出售华夏基金后,中信证券的业绩必然受到影响。国泰君安分析师梁静分析,转让将增厚中信证券每股净资产约0.63元,但将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未来业绩。按照2010年口径,华夏基金对中信证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贡献度分别为12.3%和8.9%。照此测算,转让对中信证券的收入和业绩影响为-10.5%和-4.5%。
“虽然华夏基金的股权出售以后,传统业务给中信证券贡献的业务收入将减少,但创新业务贡献的利润足以弥补这一块损失。”东方证券分析师赵新安说。随着直投业务、融资融券以及未来转融通业务的开展,股权转让以后,中信证券净资本规模将会大幅度扩张,这样公司将有更多的资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还可能对下属的直投公司、产业基金以及期货公司注资,促进这些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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