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国栋
河南省公安厅规定:凡辖区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引发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治安部门主管领导、派出所长引咎辞职。连续发生爆炸案件、事故或发生重大爆炸案件、事故的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一票否决。(6月13日《京华时报(微博)》)
爆炸事故是可怕的。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爆炸事故的发生,客观上是易燃易爆物品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自然反应,但主观上则是主管部门疏于管理、监督不力、排查不力所致。因而河南省做出这样的规定,无疑是想尽可能地强化有关领导的责任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一句话,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此类引咎辞职,事实上行得通的可能性有多大?就算行得通,效果一定就好吗?
首先,爆炸事故不单纯是治安原因。没有爆炸不等于就没有其他更为可怕的方式危及安全。不解决根本、只是为了防止问题发生而所作的一切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无怪乎有网友调侃,照此规定,如果是在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公安局长就得天天换!
其次,公安力所不及。理论上,警察职责所在,理当不留死角,应该不给任何人开绿灯。但这只是“理论上”。不是还有不可抗力吗?既然客观上存在一些警方难以抗拒的力量,也必然存在一些死角。那么在此前提下,一有爆炸,就让有关公安领导引咎辞职,其事实上就是对“一线干事者”的一种不负责。这种处分显然不利于公安尽心竭力。
更主要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这个规定不仅没有排除分管局长、主管领导、派出所长,而且涵盖面更广。但现在河南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却在事实上为该引咎辞职的另外一部分领导人开了绿灯。这么说来,河南此番的“爆炸辞职”规定不仅未免多此一举,而且很可能成了一些本该辞职的党政“高官”的保护伞。
凡事不缺规定,缺的是落实和执行。“爆炸辞职”亦如是。一些“辖区”,不是没有发生过包括爆炸在内的严重事故,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偏是赖着不“走”,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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