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的《深圳市业主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方式投票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业主可利用网络、短信、固话、小区触摸屏、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信息技术方式进行投票。深圳小区业主投票将迎来一场革新。
按照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的观点,电子投票将解决困扰物业管理行业多年的业主大会投票难问题,减少投票引发的纠纷。但笔者认为,电子投票主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采用纸质投票方式固然繁琐、成本也高,但只要有心投票,而且投票确实能起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小区自治的作用,相信广大业主即使觉悟还不够高,但看在切身利益的份上,仍然会积极参与。而业主大会投票难,更主要是体现在相当部分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大会有抵触、有抗拒的成分,不太愿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红红火火地张罗小区自治,因此在投票等环节人为地设置各种障碍。
从正常的服务、消费关系来看,业主应该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上帝”;从民事关系、合同关系来看,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平等。无论如何,也不应该由物业服务企业来“管理”业主。这种在很多小区存在的事实“管理”关系,其根源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娘家”——— 物业管理协会有关。
物业管理协会本应是一个普通的行业组织。它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组织指导会员企业——— 各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但物业管理协会的出身又很特殊,它不仅仅是一个行业组织,而且原来还是住房建设部门的下属单位。即使后来物业管理协会与住房建设部门脱钩,但住房建设部门仍然是它的业务主管部门,而且在人员和运作上仍然与住房建设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以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为例。它的办公场所莲花大厦就是属于政府物业,也与住房建设部门多个下属单位同楼办公。而协会会长是住房建设部门的退休领导,而且是刚刚退休就接任协会会长。先不说这样的任职是否符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有关规定,仅仅以住房建设部门的物业管理裁判员的身份来衡量,这样的安排就属于明显的不合理。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就明确了深圳住房建设部门是深圳的物业管理“裁判员”。“裁判员”管理的对象是什么呢?自然是“运动员”。而物业管理的双方“运动员”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其组织形式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原来“裁判员”和一方“运动员”本就是一家人,现在虽然规定要分家,但退役的“主裁判员”又迫不及待地站到了一方“运动员”一边,这让另一方“运动员”如何能够信服,“裁判员”又如何能够做到公正执法?
从《征求意见稿》出台来看,住房建设部门确实是在为履行好“裁判员”职责而努力,而“裁判员”职责的努力目标是公平。一方面,要有规则公平,在物业管理的监管规则制定上,要合理平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到公平公正,同时要做到真正超脱,尤其要与物业管理协会人员、场所等方面彻底撇清关系;另一方面要有程序公平,对物业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以公开、透明为基本原则,为推进小区自治创造良好的环境,以此消解广大业主心中住房建设部门是物业服务企业幕后“娘家”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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