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亦明名誉侵权案胜诉(资料图)
2009年底李承鹏等三人出版的《中国足球内幕》一书,以相当的篇幅提到已经退出一线教练岗位的中国足球名宿陈亦明。称陈亦明因赌球欠债已经失踪,并指陈亦明开庄设赌。陈亦明从日本回国后,针对书中的相关描述,在《体坛周报》宣布自己从未消失,也从来没有开庄社赌。
此后,《足球》报再次发表据称是《中国足球内幕》一书中没有刊出的内容,指陈亦明是某赌球网站的背后主使,并坚持不会向陈亦明道歉。在此期间,陈亦明和李承鹏相继在各个媒体隔空交火,指责对方。
于是,陈亦明在其律师的建议下,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并将诉讼主体由《中国足球内幕》作者李承鹏等人,变更为李承鹏等三人和《足球》报社。上诉书称,“2010年1月4日《足球报》P12版中,被告三人发表了联合创作署名的《中国足球内幕——风暴中的打假扫黑》一文,文中‘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这部分的章节内容是捏造事实的虚假内容,系故意诽谤原告的行为,侵犯和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四名被告按当期(2010年1月4日)《足球报》销售发行100万份,每份售价2元的获利额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200万元,并由第四被告足球报社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
今天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正式下达案件判决书。被告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及足球报社向原告陈亦明赔偿经济损失2400元;三名作者须向陈亦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50000元;此外,针对李承鹏在个人博客及电视节目中的侵权行为,李承鹏还须向陈亦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而足球报社须向陈亦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加起来,陈亦明将获得202400元的赔偿金。
除了经济赔偿之外,被告须向原告公开道歉。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必须连续十天在足球报、及足球报电子版的首页版头刊登向陈亦明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李承鹏必须在新浪博客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刊登向陈亦明赔礼道歉的声明,李承鹏必须删除新浪个人博客中全部涉案的侵权文章,《中国足球内幕》一书再版时,必须删除其侵权内容,足球报社必须在判决生效三日之内删除电子版中的全部侵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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