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保荐业务的监管,中国证监会21日发布了《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明确了行业标准,引导保荐机构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为保荐业务现场检查和采取监管措施提供依据和标准,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保荐业务的内控水平。
“在我们对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保荐机构的内控比较薄弱,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本身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有了制度不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有73家保荐机构,各保荐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尽相同,具体制度安排和做法各异,所以《指引》本着详略适当的原则,对保荐业务各节点风险控制的目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安排做了原则规定,以期不同保荐机构均可据此执行。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指引》主要以保荐业务的流程为主线,以关键性控制点或节点为核心,以纵向管理和横向监督为手段,对保荐机构保荐业务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提出了系统的要求。“核心就是提高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质量水平”上述负责人表示。
《指引》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工作日志、内部核查、持续督导等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要求,明确了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发行审核、定价与销售、上市保荐、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各阶段的制度建设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对各个对应节点内部控制的目标、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相应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同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也有一定的监督和建议的职责,《指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与保荐业务相关的证券服务机构评价制度和机制,有充分理由认为证券服务机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在保荐业务文件审批与管理的控制制度方面,《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加强了对项目文件的管理,确保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审慎出具并得到妥善保管,有效避免文件管理失序带来的风险。并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项目立项的制度和程序,制定明确的立项标准和条件,立项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对此,分析人士指出,保荐项目立项阶段是风险控制的关键阶段之一。保荐机构在遴选项目时应当坚持择优的原则,从源头上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为了防范内幕交易风险,《指引》对保荐机构建立保荐业务信息保密和信息隔离制度做出了规范,要求确保保荐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间的信息隔离,有效控制内幕交易风险和泄露发行人商业秘密导致的相关风险。保荐机构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保荐机构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中应当包含保密方面的相关要求。保荐代表人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的规定,不得传播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非法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指引》还确定了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要求保荐机构设立履行质量控制、合规检查、风险控制等监控职责的部门,对保荐业务全过程持续跟踪监督。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稽核监督制度,设立履行稽核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对保荐业务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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