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状告前女友索要7.38万欧元,女子称付出青春退钱不公平
外籍男子胡先生花7.38万欧元,为女友王小姐购置了房产;5年后双方分手,购房款该不该返还给胡先生?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福田法院认为王小姐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王小姐返还胡先生7.38万欧元。王小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状告前女友索要购房款
今年44岁的胡先生是荷兰籍华人,据其诉称,6年前他在深圳和当时才22岁的湖北女子王小姐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
次年王小姐进入大学进修,但其读书期间并无经济来源,其学费和生活费都是胡先生负担。在此期间,王小姐要求胡先生给她买房,并表示如果双方分手,财产一定返还给胡先生。
胡先生于是在深圳购置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小户型。因为他是外籍人士,为了购房手续更方便,于是他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小姐名下。
前女友称是“赠与行为”
一审开庭时,王小姐辩称:涉案的7.38万欧元并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属于婚前财产赠与。她和胡先生原是情侣关系,涉案房产也是胡先生自愿赠送给她的,她也表示愿意接受。男女恋人婚前或同居期间因爱慕而赠与对方车辆、房产是常有的事,也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因为当事人不能结婚,就否定这一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再说双方赠与并没有约定附加条件,胡先生也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一定的辨识能力。
法院判女方“不当得利”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和王小姐在恋爱期间,均有结婚的意思表现,胡先生为了达到能和对方结婚的目的,出资为王小姐购房,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但购房后王小姐提出分手,不愿意和胡先生结婚,在目的无法实现的前提下,王小姐继续无偿占有胡先生的购房款,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也缺乏法律依据,该占有行为造成胡先生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王小姐应返还胡先生7.38万欧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
女方称自己“人财两空”
一审判决后,王小姐提起上诉。昨日开庭时,王小姐和胡先生均未出庭,由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应诉。
王小姐一方坚持认为:此案不是不当得利,而是赠与行为,不能因为双方没有结婚就否定当初已经生效的合法行为。而且胡先生说自己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王小姐款项,这和事实不符。因为王小姐也多次要求其结婚,但胡先生至今没有提供单身证明,也没有为结婚准备相关领馆认证的法律文件。
她还称,自己经历了5年的青春和身心付出,现在和老公也已经离婚,如果失去房产就成为“人财两空”。一审将不能成婚的后果都让弱势的女方独自承担,有失公平。
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但胡先生一方表示不愿调解。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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