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被认为是深圳未来30年“特区中的特区”,其地位不亚于当年改革开放第一炮的“蛇口”。为给前海的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环境,避免现行体制干扰,深圳草拟的《深圳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曾拟让前海享有完整区域管理权,并可申请不适用深圳法规。但记者今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这一内容已被删除。
《深圳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在前海立法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前海的基本法。今年2月底,在深圳市人大首次审议该条例草案时,曾规定“经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规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可以不适用于前海”。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子俊对此还解释,这一规定的用意,就是让前海可以根据改革创新的需要,清除一些制度性的障碍。
随后在4月份的二审中,该内容也被保留。但今日的第三次审议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我国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统一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是对上位法的具体适用,故不能笼统划一地排除适用,但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就前海的特别事务作出特别规定。
“作为特区中的特区,体制机制创新是前海开发的核心任务之一。因此,经济特区的立法一定要为前海的体制、机制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了使市政府以及前海管理局在制度创新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并在具体适用上更加灵活高效,可考虑授权市政府以及前海管理局制定相应的规章和规则。”周荣生说。
回复该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