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京)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擅自侵犯戒毒人员隐私权的,将会被处分甚至追究刑责。作为禁毒法重要的配套规范,《戒毒条例》即将出台。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该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公安机关作出强戒决定后,被强戒人员先送交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之后转送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戒。
社区戒毒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重要补充,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有关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主管部门和社区有关人员规定了相应责任。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提供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等信息,侵犯戒毒人员隐私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察发现吸毒人员不予登记,或者发现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相应戒毒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据了解,禁毒法自2008年6月实施后,一直缺乏相关配套立法,此次《戒毒条例》弥补了这项空白。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通过信函和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方式提出意见。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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