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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首次提出消费者“四项权利”

1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首次提出消费者“四项权利”
六院刚出来2011-06-26 17:42:19 发表
中广网北京3月15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财经早报》报道,今天是3月15号,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面,你会发现平时气焰嚣张,爱理不理的饭店老板,如今确是和和气气,让你真正的体会到“上帝”的尊贵待遇;你也会觉察到,那些平日里求爷爷告奶奶,经过一整天才能办下来的手续,如今竟然可以在半个小时内就办妥。
从1987年开始算起,这样的日子,中国的消费者已经过了有23年。而对于国际消费者来说,他们比我们还早4年就过起了“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国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这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后来这个组织搬迁到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1962年的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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