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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非法提供戒毒人员隐私

1 不得非法提供戒毒人员隐私
Tziiny92011-06-26 19:36:02 发表
本报讯(记者温如军)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向社会公布了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提供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等信息,侵犯戒毒人员隐私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现吸毒人员不予登记,或者发现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相应戒毒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因就业难、家庭不愿接纳、社会歧视等原因,造成短期内复吸率高。为了帮助这些人员回归社会,征求意见稿还根据禁毒法的原则规定,对社区康复作了具体规范。
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正式施行。为了落实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规范戒毒工作,公安部起草了《戒毒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并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一系列人性化的戒毒措施。
据了解,公众可在2010年7月9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戒毒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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