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二审稿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以进一步降低较低收入人群税负。
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级距作了调整,其中,第1级税率为5%,其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超过1500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27日在向常委会作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有些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建议将第1级的税率适当降低,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中较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他介绍,法律委经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测算,建议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这样将加大对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使其税负水平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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