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于27日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境外经营规模迅速增长,经营领域逐步拓展,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日趋复杂。许多中央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重视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创造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责任没有落实;有的企业在境外资产运营中风险意识不强,重投资、轻管理,可能影响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
国资委表示,这两个重要规章的出台,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实际需要和有关制度建设经验,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要求。其中,《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既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又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产权归属原则与注册地适用原则相结合,明确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在具体规范中予以体现,填补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空白。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及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子企业执行该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资委将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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