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时间27日裁定,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各州不得制定限制销售暴力游戏给未成年人的法令。此项判决备受美国游戏业界关注。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书中指出,电玩游戏(Video Game)符合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就像保护书籍、戏剧、电影一样,这些都是透过熟悉的文学工具或功能独特媒介来沟通思想,而言论与出版自由的基本原则不会因为新的、不同的沟通媒介而有所改变。
此事件主要是由于2005年由加州议员Leland Yee提出此项法案、规定若通路厂商向未成年人销售或出租暴力的电玩游戏最高将罚1000美元,且必须在暴力电玩上标示特殊的标签;此法制定后就受到美国游戏业界与部份法界人士的反对。像有法界人士质疑加州企图限制销售游戏给未成年人的合法 性,提出若是这法律假设暴力素材对孩子是危险的,为什么只针对游戏加以限制,那包括电影、漫画甚至格林童话的内容呢?不过,支持人士就认为,此项法案是确 保父母亲参与找出哪些游戏是适合孩子的过程。
由于加州地方法院判决此法案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此法并没有正式实施,而加州持续上诉,但又遭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最高法院最后同意审理此案件,并于27日做出判决。
根据外电报导,美国最高法院以7:2最后驳回了加州这项法案,他们在判决书中肯定法案是为了保护儿童,但在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下,必须限制此法案的施行,因为第一修正案中明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外电报导,不少美国游戏业者在获知此项判决后都表示支持,并且表示将更加以自律方式来确保未成年人不会接触到限制级游戏。
来源: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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