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彬(法律工作者)
广州大学城原本要在上周六举行首届“裸骑”活动,据说是为了宣传低碳出行——参加者年龄不限,男女全裸、半裸均可。但之后主办方突然宣布取消该活动。至此一场纷纷扰扰的“裸骑”大戏无疾而终。
对于裸奔、“裸骑”,警方一般是持否定态度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拘留。不过,大家似乎不是很买账。电影、电视里也经常看到外国人裸奔、裸体游行,何以外国行我们不行?而且,大学生裸奔、裸骑,是一种态度的表达,跟耍流氓的确有很大的区别。
虽说“我的身体我做主”,但公民行使权利时,也应尊重他人的权利、社会公序良俗。权利的行使边界与整个社会的环境应相互适应。对公共场合裸露的限制,体现的是个体权利和他人权利的平衡。这不是我们这里的“独创”。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秩序法”第83条规定,“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任意裸体或为放荡之姿势,而有妨害善良风俗,不听劝阻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而且,西方国家不是大家所想象的,所有的裸奔、无上装出行等等,都是合法的。西方有indecent exposure 和grossindecency 的罪名,一般将其分别译作“粗狂行为罪”和“严重猥亵罪”,其实这些罪名的原意就是——不雅裸露。
欧美等各国对于“不雅裸露”的标准不尽相同,有的较宽容,有的较保守,但没有将所有公共场合的裸体都视为合法。哪些算合法,哪些算违法,其中标准由所在国家、社区和公众的认知决定。
西方社会对裸露的接受,和我们一样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上世纪在六七十年代,成年女性露出肚脐也被认为是不雅的。如今,西班牙的巴塞罗那,公开裸体是法定的权利。在荷兰,公民可以在政府的指定区域公开裸体。加拿大的刑法典虽然禁止“不雅行为”,但未规定何为“不雅”,所以由法官在个案中掌握。裸体太阳浴、裸奔(streaking)以及女子的无上装出行,一般都不被认定为“不雅”。
历史上,英国对裸体限制得很严格。甚至有这样的判例,有人在房子对面的山崖上裸体,也被认定为犯罪。但2003年,英国修改了法律,规定只有冒犯性地裸露私密部位,意图惊扰那些不想看到的人,才构成犯罪。在澳大利亚,有的州规定公共场合裸露性器官违法,有的州规定,不仅要裸,还要有下流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美国有些州规定在公共场合女性裸露乳房就是违法的(但喂奶不在此限),有的规定公共场所全裸就违法,有的则规定裸体行为还必须有冒犯他人的主观动机。佛蒙特州最为“开放”,仅仅规定有下流行为才违法,公开裸露不算违法。
有人认为大学生裸骑、裸体的艺术表演,是一种表达权,应受特别保护。关于能不能裸的问题,还曾闹上过美国的最高法院。1991年的,Barnes诉GlenTheatre,Inc.案,是一个标志性的判例。美国印第安纳州规定:舞蹈表演时不许“露点”,戏院老板以该立法侵害“言论自由权”起诉。最终最高法判决州立法不违宪,苏特大法官说了一句名言:“裸体本身未必是言论表达”(Nudity itself isnot inherently expressive conduct.)。这话同样可以送给广州的裸骑者们。
我们社会里很多权利缺位,但裸骑的权利诉求有些奢侈。反过来说,如果裸骑没有“情节恶劣”,没有伤害到社会,警方也不必急于祭出大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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