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8日,银河科技公告“因涉嫌虚假陈述问题”被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立案调查。2011年6月13日,银河科技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度受罚
实际上,银河科技几年前因2002、2003年年报造假以及隐瞒受处罚之事已经被多名股民起诉过。此次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主要涉及到:
一、虚增2004年度销售收入和利润;
二、虚增2005年度销售收入和利润;
三、隐瞒关联方资金往来;
四、隐瞒对外担保事项;
五、隐瞒银行贷款事项;
六、未及时披露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广西专员办检查和被地方政府处罚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因此对银河科技、潘琦、姚国平、王国生、龙晓荣、徐宏军等予以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银河科技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集信披违法之“大成”
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银河科技实施了多项虚假陈述行为。本人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计有2004年4月20日(2004年一季报公布之日)、2005年2月7日、2005年4月16日(2004年年报公告日)、2006年4月27日(2005年年报公告日)。
根据证监会[2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笔者认为,银河科技的上述行为,既包括定期报告披露违法,也包括临时报告披露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事项多,涉案数额巨大,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之大成。情节特别严重,市场影响非常恶劣。可以说,在2004年4月20日至2006年8月16日之间,银河科技的虚假陈述可谓“一浪接一浪”,相关股民一直被虚假陈述的阴影所笼罩。正所谓“一个坏鸡蛋,不用全部吃光才能明白”。很多股民在银河科技的某项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更正后,卖掉该股,因此蒙受损失。
确认多个实施日和揭露日有例可循
虽然最终的实施日和揭露日,尚需法院方面最终确定,但笔者认为,确定多个具体的实施日和揭露日,无疑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确定多个实施日和揭露日,在国内也是有先例可循的。在大庆联谊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就认定了1997年4月26日和1998年3月23日两个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相对应,也确定了1999年4月21日和2000年4月27日两个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存在多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更正)日。其虚假陈述揭露(更正)日计有2006年1月10日、2006年6月14日,2006年8月17日。
因此,只要在2004年4月20日至2006年8月17日(不含该日)之间买入该股,在2006年1月10日、2006年6月14日或2006年8月17日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经专业律师计算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即符合起诉条件。
可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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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信披违法之大成 银河科技民事诉讼再遭征集
2 回复:集信披违法之大成 银河科技民事诉讼再遭征集
lezhixianxl2011-07-16 17:58:23 发表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银河科技的注册地址为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因此,投资者起诉银河科技应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之诉。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博客)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银河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股东卡、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打印至2006年12月31日)。投资者可将相关材料寄给律师,律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符合,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作者单位: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友情提示:刘国华律师联系方式:020-22055603、18928745076;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金科大厦408室(邮编: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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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博客)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银河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股东卡、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打印至2006年12月31日)。投资者可将相关材料寄给律师,律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符合,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作者单位: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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