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这部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法律中得到明确体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用途、投资管理和监督等重要原则,充分体现了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高度重视。
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为中心, 做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各项工作,努力建设一流的社会保障资产管理机构,为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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