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起,海口的房价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房价上涨后,海口地区发生了多起“买二手房交全款卖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丈夫状告妻子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之类的房屋买卖纠纷。一位来自河北的购房者,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得不和售房者打起官司。日前,海口中院二审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售房者必须为购房者办理所售房产的过户手续。
售房者收了购房款拒绝过户
今年40岁的陆雅琴,几年前从河北来到海南,她和家人十分喜欢海南的气候和环境,便决定在海南置业,长期居住。
陆雅琴几经挑选,看中了海口滨海大道一套公寓——××国际温泉别墅度假村。虽然这是一套二手房,但陆雅琴觉得原房主仅持有一年,地段也不错,就决定买下来。
陆雅琴发现,这套公寓的出让方是一对年轻的“80后”夫妻,妻子岳芳及其丈夫徐喆两人都住在海口秀英区。
经秀英区法院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查明:2006年,岳芳与徐喆登记结婚。2008年3月,岳芳购买了海口××国际温泉度假村一套公寓房。
2009年12月17日,岳芳与陆雅琴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岳芳以140万元的价格,将××国际温泉度假村一套公寓房卖给陆雅琴。合同签订之日,陆雅琴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岳芳将房屋交付给陆雅琴使用。余款40万元等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付给岳芳。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陆雅琴将100万元购房款汇至岳芳指定的账户(其丈夫徐喆的账户)。在收款后,岳芳与徐喆一起向陆雅琴出具的一份《收款收据》载明,收到了陆雅琴购房首付款100万元。岳芳随即把房屋交付陆雅琴使用。
2010年2月2日,陆雅琴又交给岳芳购房尾款35万元,汇入徐喆的账户。岳芳向陆雅琴出具了收条。双方均同意,余款5万元在将房产过户给陆雅琴后一次性付清。岳芳承诺在开发商办理好房产证后的一个月内,为陆雅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0年5月,岳芳领到了房产证,上面注明登记时间为2010年4月9日。后来,陆雅琴多次要求岳芳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由于那时海口房价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涨了很多,岳芳以丈夫徐喆不同意她卖房为由,拒绝将所售房产过户到陆雅琴的名下。在反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陆雅琴一纸诉状,将岳芳、徐喆夫妇两人告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陆雅琴诉请法院确认她对海口××国际温泉度假村涉案公寓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岳芳夫妇立即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陆雅琴同时向岳芳夫妇索赔差旅费3万元。
一审:驳回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认为,徐喆与岳芳是夫妻关系,涉案公寓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岳芳与陆雅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房产共有人徐喆的书面同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徐喆的合法权益。另外,岳芳在转让房产时,尚未取得房产证,违反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
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岳芳与陆雅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陆雅琴的诉讼请求。
二审:卖方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陆雅琴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陆雅琴上诉称,徐喆有亲笔书写的100万元的收据,注明收到了陆雅琴的首付款,并签名确认,说明徐喆对岳芳出卖房屋的情况是十分清楚的。另外,虽然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徐喆与岳芳尚未取得房产证,但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且岳芳从开发商处受让房产的合同也在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瑕疵的合同,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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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大幅上涨 海口二手房卖家后悔拒绝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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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62369322011-07-18 23:35:12 发表
岳芳答辩称,当时收到100万元购房款后,丈夫徐喆明确表示房屋不应卖。岳芳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未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因此她和陆雅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徐喆则称,虽然房产登记为岳芳一人的名字,但仍是他和岳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岳芳无任何异议。岳芳不能单独处分房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二人都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徐喆与岳芳共同出具的收款收据,足以证明徐喆知道妻子岳芳将涉案房屋销售给陆雅琴的事宜。徐喆夫妇不能举证证明徐喆两次收到陆雅琴支付的135万元购房款后,不同意将房屋卖给对方。陆雅琴有理由相信,卖出涉案房屋是徐喆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
尽管岳芳销售涉案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但徐喆、岳芳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在诉讼前已登记在岳芳名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部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并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该法第38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合同效力的依据。
海口中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陆雅琴与岳芳真实意思的表示,徐喆以收款收据的形式书面同意,且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从2010年起,海口的房价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
售房者收了购房款拒绝过户今年40岁的陆雅琴,几年前从河北来到海南,她和家人十分喜欢海南的气候和环境,便决定在海南置业,长期居住。
陆雅琴几经挑选,看中了海口滨海大道一套公寓——××国际温泉别墅度假村。
陆雅琴发现,这套公寓的出让方是一对年轻的“80后”夫妻,妻子岳芳及其丈夫徐喆两人都住在海口秀英区。
经秀英区法院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查明:2006年,岳芳与徐喆登记结婚。
2009年12月17日,岳芳与陆雅琴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岳芳以140万元的价格,将××国际温泉度假村一套公寓房卖给陆雅琴。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陆雅琴将100万元购房款汇至岳芳指定的账户(其丈夫徐喆的账户)。
2010年2月2日,陆雅琴又交给岳芳购房尾款35万元,汇入徐喆的账户。
2010年5月,岳芳领到了房产证,上面注明登记时间为2010年4月9日。
陆雅琴诉请法院确认她对海口××国际温泉度假村涉案公寓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岳芳夫妇立即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陆雅琴同时向岳芳夫妇索赔差旅费3万元。
一审:驳回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认为,徐喆与岳芳是夫妻关系,涉案公寓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岳芳与陆雅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陆雅琴的诉讼请求。
二审:卖方必须办理过户手续陆雅琴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陆雅琴上诉称,徐喆有亲笔书写的100万元的收据,注明收到了陆雅琴的首付款,并签名确认,说明徐喆对岳芳出卖房屋的情况是十分清楚的。
岳芳答辩称,当时收到100万元购房款后,丈夫徐喆明确表示房屋不应卖。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徐喆与岳芳共同出具的收款收据,足以证明徐喆知道妻子岳芳将涉案房屋销售给陆雅琴的事宜。
尽管岳芳销售涉案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但徐喆、岳芳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在诉讼前已登记在岳芳名下。
海口中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陆雅琴与岳芳真实意思的表示,徐喆以收款收据的形式书面同意,且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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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徐喆与岳芳共同出具的收款收据,足以证明徐喆知道妻子岳芳将涉案房屋销售给陆雅琴的事宜。徐喆夫妇不能举证证明徐喆两次收到陆雅琴支付的135万元购房款后,不同意将房屋卖给对方。陆雅琴有理由相信,卖出涉案房屋是徐喆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
尽管岳芳销售涉案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但徐喆、岳芳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在诉讼前已登记在岳芳名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部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并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该法第38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合同效力的依据。
海口中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陆雅琴与岳芳真实意思的表示,徐喆以收款收据的形式书面同意,且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从2010年起,海口的房价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
售房者收了购房款拒绝过户今年40岁的陆雅琴,几年前从河北来到海南,她和家人十分喜欢海南的气候和环境,便决定在海南置业,长期居住。
陆雅琴几经挑选,看中了海口滨海大道一套公寓——××国际温泉别墅度假村。
陆雅琴发现,这套公寓的出让方是一对年轻的“80后”夫妻,妻子岳芳及其丈夫徐喆两人都住在海口秀英区。
经秀英区法院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查明:2006年,岳芳与徐喆登记结婚。
2009年12月17日,岳芳与陆雅琴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岳芳以140万元的价格,将××国际温泉度假村一套公寓房卖给陆雅琴。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陆雅琴将100万元购房款汇至岳芳指定的账户(其丈夫徐喆的账户)。
2010年2月2日,陆雅琴又交给岳芳购房尾款35万元,汇入徐喆的账户。
2010年5月,岳芳领到了房产证,上面注明登记时间为2010年4月9日。
陆雅琴诉请法院确认她对海口××国际温泉度假村涉案公寓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岳芳夫妇立即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陆雅琴同时向岳芳夫妇索赔差旅费3万元。
一审:驳回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认为,徐喆与岳芳是夫妻关系,涉案公寓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岳芳与陆雅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陆雅琴的诉讼请求。
二审:卖方必须办理过户手续陆雅琴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陆雅琴上诉称,徐喆有亲笔书写的100万元的收据,注明收到了陆雅琴的首付款,并签名确认,说明徐喆对岳芳出卖房屋的情况是十分清楚的。
岳芳答辩称,当时收到100万元购房款后,丈夫徐喆明确表示房屋不应卖。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徐喆与岳芳共同出具的收款收据,足以证明徐喆知道妻子岳芳将涉案房屋销售给陆雅琴的事宜。
尽管岳芳销售涉案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但徐喆、岳芳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在诉讼前已登记在岳芳名下。
海口中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陆雅琴与岳芳真实意思的表示,徐喆以收款收据的形式书面同意,且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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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房价大幅上涨 海口二手房卖家后悔拒绝过户
yao62369322011-07-18 23:35:12 发表
今年5月,海口中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秀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陆雅琴对涉案的房屋享有财产所有权,判令岳芳、徐喆必须为陆雅琴办理所售房产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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