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7月19日报道 北京市一辆无牌上路的城管执法车引起市政协委员的注意,有关部门在回复中称,2008年后“区有关部门没有牌照,但城管执法需要车辆,实属无奈之举。其他街乡也存在这种问题”。
必须承认,此番回复颇有些“新闻公关”的技艺,既申辩出此举并非出乎自己本意,将其置于无辜者境地,同时还拿出“其他人也这样”的类比,仿佛自己被抓住了实属很“冤”。
这样的逻辑经不起推敲。若按此理,北京一些拿不到牌照的市民,完全可以出于种种“无奈”的事由——例如送孩子去医院,开上无牌车就上路了。难道仅仅因为是执法的“公共需要”就能违法吗?在遵纪守法的戒条里,不是说执法者更应带头守法?
无牌车不能上路,这是最基本的常识规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然而在一些执法者思维中,自己肩负的公共职责似乎能够成为违法的理由,并很容易获得某种“善意违法”的自我谅解。殊不知,这样的执法违法,带给老百姓的只是公权不受约束的印象。
值得推敲的还有回复中的另一个理由,按照有关部门的说法,这种无牌执法车现象并非个案,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此前媒体曝光了多个地区的无牌执法车现象:如许昌市城管局在执法车上挂自制的牌照,而没上牌的原因“是因为经费紧张”;江淮霍邱多辆无牌城管车街上“裸奔”;河北隆化城管车遭曝光后仍无牌上路;以及山西忻州城管执法车成卖瓜车,无牌无照满城跑等新闻。有意思的是,这些被曝光的无牌执法车几乎都是城管部门,难道这也是一种巧合?
集中发生在一个部门的同类违法现象,除了说明该部门的权力应当约束之外,还应该能够从中找出一些支持此类违法行为的观念认识。以城管无牌车为例,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交警的执法疏漏有关,内在根源仍旧是城管部门对自身违法行为的“开脱”。
公共执法权力的理性禀赋,除了自我节制和谦抑外,应能够正视错误、知错就改。明知违法,还能找出一堆理由出来,发生在公权力部门身上的这些“狡辩”,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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