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民焦急地等待了两天之后,昨天晚间攀钢钒钛终于发布了相关核查公告。公告指出,银河证券及其研究员近期并未对本公司进行调研,其所发布报告中的有关数据,与公司已披露信息存在不一致。攀钢钒钛同时表示,无法对银河证券报告的准确性进行评估。攀钢钒钛股票将于今天复牌。 银河证券未到公司调研
攀钢钒钛公告称,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下午收市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于对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要求本公司就近日中国银河证券研究部发布的题为《攀钢钒钛:股价被严重低估》的研究报告中涉及本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
攀钢钒钛声明,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研究部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或行政管理关系,本公司亦未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的研究报告施加任何影响或进行任何授权。经核查,近期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研究员并未对本公司进行调研。
攀钢钒钛公告的“潜台词”是,银河证券未到公司调研就发布研究报告,多少有点“不认真”、“不负责”。
研报中有重大信息错误
在银河证券发布的《攀钢钒钛:股价被严重低估》的研究报告称,攀钢矿业资源储量为17.2亿吨,钛(以二氧化钛计)储量为1.3亿吨,钒(以五氧化二钒计)储量为0.16亿吨。对此,攀钢钒钛直陈,该数据与公司已披露信息存在不一致。
攀钢钒钛称,公司早在2011年1月31日发布的《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公布了拥有的各种矿产资源储量指标。其中,攀钢矿业铁矿石保有储量13亿吨,可采储量7.5亿吨;鞍千矿业铁矿石保有储量11.5亿吨,可采储量4亿吨;卡拉拉铁矿磁铁矿资源量25.18亿吨(JORC标准),磁铁矿储量9.775亿吨。JORC标准指澳大利亚矿产储量联合委员会标准,是在国际范围内被广泛认可的矿产资源量和矿石储量分类标准。 从攀钢钒钛公布的数据不难看出,攀钢钒钛国内铁矿资源量24.5亿吨,可开采储量 11.5亿吨;国外的铁矿资源量25.2亿吨,根据类比可开采储量12亿吨,磁铁矿资源量9.775亿吨,类比可开采储量3.5亿吨。总计铁矿磁铁矿可开采储量27亿吨,远远低于银河证券计算的45.73亿吨。显然,银河证券远远高估了攀钢钒钛的铁矿石的产值和利润。另外,银河证券计算的钛和钒也被攀钢钒钛否定,数量并不一致。
建议股民别轻信一家之言
攀钢钒钛同时认为,基于商业目的和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考虑,公司并未公布过关于攀钢矿业、鞍千矿业、卡拉拉的资源单位盈利指标(吨盈利)。由于不了解银河证券研究报告中的“单位盈利指标(吨盈利)”计算口径(如考虑毛利还是净利),无法对其准确性进行评估。
针对银河证券将攀钢钒钛与其他上市矿企相比而引起的较大争议,攀钢钒钛表示,不同的铁矿石类型有着不同的冶炼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即使是同一类型铁矿石由于其含铁品位的高低和其它共生元素或者杂质含量的不同,亦具有不同的冶炼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除铁矿石类型所带来的冶炼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的差别外,不同地区的铁矿山,由于其所处的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资源禀赋、地理位置、开采方式、运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亦具有不同的经济价值,因此,不能以某一个指标而进行简单的经济价值类比。
攀钢钒钛最后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参考多种估值方法,独立判断、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律师称投资者若亏损可索赔
数据显示,上周五有超过15亿元的资金是在该股涨停价买入的,有不少投资者发问,如果消息澄清后,攀钢钒钛股价下跌造成投资亏损,银河证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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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钒钛公布核查结果 律师称投资者亏损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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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苍月2011-07-20 23:46:25 发表
对此,北京知名证券法律专家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河证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证券法。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该公司出具报告,其估值与真实股价之间存在十倍以上的差距,这种不寻常的情况本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并进行仔细核对。但是,该公司没有尽到职业所要求的谨慎义务,致使出现重大错误。该公司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重大过错。该过错行为对投资者形成了重大的误导。”因此,杨兆全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投资者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不过,他也同时指出,如果该错误纯粹是工作失误,银河证券只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受该报告误导的投资者并非有偿获得该信息,因此,公司的责任要较大幅度减轻。如果是故意出具错误报告,则应该向全体受害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此外,杨兆全建议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这一事件,如果发现是由于利益关系而故意出现的错误,则可能存在操纵市场等其他更严重的违法行为。 记者 徐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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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出具报告,其估值与真实股价之间存在十倍以上的差距,这种不寻常的情况本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并进行仔细核对。但是,该公司没有尽到职业所要求的谨慎义务,致使出现重大错误。该公司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重大过错。该过错行为对投资者形成了重大的误导。”因此,杨兆全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投资者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不过,他也同时指出,如果该错误纯粹是工作失误,银河证券只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受该报告误导的投资者并非有偿获得该信息,因此,公司的责任要较大幅度减轻。如果是故意出具错误报告,则应该向全体受害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此外,杨兆全建议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这一事件,如果发现是由于利益关系而故意出现的错误,则可能存在操纵市场等其他更严重的违法行为。 记者 徐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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