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建设局与罗沙工程有限公司均否认此说法
连日来,深圳南山区大新村花屋巷半夜被投放毒蝎子事件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居民疑是开发商为了逼迫“钉子户”搬迁所为,事后还发现他们的房子早在13年前就被卖了。昨日,南山区建设局与罗沙工程有限公司回应大新村事件,否定“一地多卖”和“零地价出卖”的说法。
居民疑开发商放毒蝎
日前,南山大新社区数百名居民家中惊现上万只毒蝎子,居民人心惶惶,虽然此次无人受伤,但是隔夜又再现毒蝎,更有居民被袭击咬伤。据居民反映,被放毒蝎不是一次两次的事,往日也曾发生过几次恐吓。居民纷纷猜测,近日与深圳市罗沙工程有限公司协议未果,怀疑是开发商为了逼迫他们“钉子户”搬迁所为。
大新社区居民多次到罗沙公司拆迁办讨说法,却被告知他们的房子早在13年前就被卖了。“政府以零地价卖给开发商”,多数居民都这样认为。记者了解到,有大新社区花屋巷居民已经正式聘请律师,控告原南山区建设局涉嫌一地两卖,将居民们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重复卖给了罗沙公司。多位居民表示,他们在这里生活了多年,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都给我们发了土地使用证,怎么一声不响就把我们的房子给卖了?”
昨日,南山区建设局与罗沙工程有限公司回应大新村事件,否定“一地多卖”、“零地价出卖”的说法。
开发商称有合法产权
针对有关媒体对大新旧村T202-0205地块内出现的“毒蝎子”事件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罗沙公司表示大部分内容严重失实。
首先是产权问题,罗沙公司称他们拥有这片土地的合法所有权,在1998年向南山区政府缴纳了相应的地价款,是以协议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该地的使用权,而非“零地价”获得。
据了解,当时的市规划局和南山区政府据此划定了包括大新等旧村在内的旧村改造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及大新村的新村用地红线,不过对旧改控制线范围内的旧村何时开始改造,具体由谁改造并无具体的规定。
1998年6月28日,原市规划国土局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将此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原南山区建设局,后原南山区建设局又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在罗沙公司向南山区政府缴纳了相应的地价款后,以协议有偿转让方式把此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该公司进行开发改造,不存在所谓的“零地价出让给开发商”问题;而原市规划国土局于同年7月21日批准转让行为。该公司随后开始进行金桃园大厦(一期工程)的拆迁安置补偿和开发建设工作,并于2003年2月24日取得了大新旧村地块的房地产证;2004年11月15日取得了金桃园大厦(一期工程)的房地产证。
至于居民知情权问题,罗沙公司表示在1986年市政府就已经明确了此区旧屋村未来将要进行拆迁改造,居民已被告知拆迁。并且在2008年获批拆迁许可证后,有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拆迁改造通告,此后就拆迁补偿问题与地块范围内的业主进行了协商。
罗沙公司声明,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把上述地块的开发改造权以协议方式有偿转让进行旧村开发改造,政策依据充分,各环节程序合法,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一地两卖”、“被拆迁人不知情”等问题。此外,他们表示“毒蝎子”事件是恶意炒作。
南山区建设局建议友好协商
南山区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地属旧村改造,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否定了居民“一地多卖”与“零地价出卖”的说法,建议居民和开发商友好协商,解决拆迁安置补偿问题。
据介绍,1992年,按照南山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南头街道办事处及属下田厦居委会、大新居委会、新铺街居委会共同成立了“南头办事处旧村改造工程指挥部”,着手对已划定的农村用地红线D86-57地块开展实施改造前期工作。
回复该发言
深圳开发商“放毒蝎子” 建设局“一地多卖”
2 回复:深圳开发商“放毒蝎子” 建设局“一地多卖”
御宅雪球2011-07-29 23:57:20 发表
南山区建设局相关人员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完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政策执行。而1998年6月原市规划国土局与南山区建设局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由南山区建设局旧改办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各项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应纳入土地开发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区旧村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和市政设施配套建设”。1998年7月,原市规划国土局核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同意南山区建设局将T202-0205地块转让给深圳市罗沙工程开发公司。在南山区建设局和罗沙工程开发公司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该地块内房屋的拆迁、赔偿、安置,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罗沙工程开发公司向南山区政府支付了相应的地价款。
针对居民的产权问题,区建设局相关人员回应,按照有关规定,特区农村规划红线内的私人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而当时原农村红线范围内有关房地产并未登记发证,需待政府实施旧村改造时,按照旧村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大新社区花屋巷旧村改造项目有关拆迁问题,区建设局相关人员认为,有关平等主体之间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协调解决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如平等主体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采取极端方式进行拆迁、损害被拆迁人权益的,建议被拆迁人循司法途径解决。
另外,市规划国土委及第二直属管理局声明,其工作人员从未以个人名义就大新社区花屋巷旧村改造项目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
回复该发言
针对居民的产权问题,区建设局相关人员回应,按照有关规定,特区农村规划红线内的私人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而当时原农村红线范围内有关房地产并未登记发证,需待政府实施旧村改造时,按照旧村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大新社区花屋巷旧村改造项目有关拆迁问题,区建设局相关人员认为,有关平等主体之间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协调解决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如平等主体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采取极端方式进行拆迁、损害被拆迁人权益的,建议被拆迁人循司法途径解决。
另外,市规划国土委及第二直属管理局声明,其工作人员从未以个人名义就大新社区花屋巷旧村改造项目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
回复该发言
共有2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