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违法群租人防地下室,海淀区民防局一纸诉状告到海淀法院。昨天,法院判决认为人防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人侵占,判令李某10日内腾空地下室。
2009年11月,海淀区民防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瑞新里小区4号楼人防地下室被李某等人侵占,并且把该地下室改造成43间房屋,对外出租。李某曾保证腾空,但迟迟没有行动。对此,李某认为,自己与当时管理瑞新里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房租,对该地下室的使用权属于善意取得,因此,不同意海淀区民防局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人防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海淀区民防局代表国家有行使管理人防设施的职责,李某未经海淀区民防局许可,擅自将人防地下室改建为若干独立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李某辩称自己属于善意取得,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恢复地下室原状,腾空后交付海淀区民防局。
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相关背景
今年年底人防工程住户将全部腾空
5月16日,市法制办公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非居住用途的普通地下室将被禁止出租,禁止用于开办旅店、幼儿园、医院等。否则,“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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