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月11日新华社)。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哄抬房价罚款三万,莫不是罚酒三杯?较之商品房动辄百万的售价、较之房产商数以亿计的盈利,区区“三万”谓之九牛一毛尚且不及。此等荒诞不经的规定,注定刺激民怨发作、招致漫天非议。继而,轻佻的处罚,早早被解读成一种“纵容”。在管理者的暧昧态度中,民众认定,房价下行曙光渐行渐远……
但,事态或许远非你我想象中那般。此番“哄抬物价,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条文,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列出。且,是作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之外的附加处罚。立法初衷不同,侧重点自然有所差异。一部旨在“规范房产企业资质”的政府条例,本就不是打击“哄抬房价”劣行的专门法规。
需要再次厘清的是,上述意见稿中所列的、对哄抬房价的罚款额度,仅不过是作为“资质调级”之外的顺带处罚,而绝非“哄抬房价”可能付出的全部代价。且,之于物价哄抬(包括房价),自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专门规制。后者明确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倘若要处罚某哄抬房价的房产商,无论如何都没理由跳过《价格法》和《处罚规定》,而直接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开出罚单。所以,大可以放心,“哄抬房价罚三万”的“奇迹”,想必不会在现实中成真。
在高房价持续炙烤下,国人渐成惊弓之鸟、一副草木皆兵之态。从轮番的政策调整中,购房者梳理着蛛丝马迹为一丝积极信号欢呼雀跃,因一点负面暗示沮丧彷徨。事实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与房价调控关系不大,却仍被解读出了“哄抬房价罚三万”的强势意象。究其原因,无非在于民众对既有调控力度不满、对调控效果失望,于是不失时机将情绪投射到具体事件上,藉此宣泄愤懑、上达诉求。
高房价时代,都市一族的神经变得敏感而脆弱。且,目力所及,他们仍不见有得获救赎的希望,却反倒被某些或虚或实的信息,折磨得心神不宁、苦不堪言。
(广东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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