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府城一套164平方米的房子,先后卖给了两个买家,其中一个买家拿到了房产证,而搬进该房内的买家虽交清房款,却拿不到房产证。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官司,让双方都深陷其中。此案经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和状告海口住建部门的行政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抗诉,最终在海南高院行政再审,维持琼山区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即撤销海口房管局2007年颁发给买家岑恒的房产证。因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琼山区法院已于2010年5月作出执行裁定,中止该案民事部分的执行,争议房产现在仍由宋茹、徐琴占有使用。
2005年12月,男子吴隆将海口府城镇一栋164.3平方米的房产卖给宋茹、徐琴,成交价格7万元,当天买家付了6万元。2006年春节,宋茹、徐琴搬入居住,六个房间有四个出租。2006年1月,吴隆又将该房签约卖给岑恒,房价7万元,同年1月底岑恒付了7万元给吴隆。2007年6月,海口房管局把该处房产的原产权人吴隆变更成岑恒。
购房者宋茹、徐琴在付清房款后就搬进去居住,但吴隆一直未帮二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宋、徐二人诉至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该院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宋茹、徐琴的诉讼请求,限二人迁出涉案房产,交还岑恒。
2008年6月,宋茹、徐琴提起行政诉讼,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海口市房管局颁发给岑恒的房产证。此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岑恒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撤销了琼山法院一审行政判决。
而民事部分,2009年11月,海口中院受理宋茹、徐琴上诉后,作出民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事二审之后,岑恒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琼山区法院已于2010年5月作出执行裁定,中止该案民事部分的执行,争议房产现在仍由宋茹、徐琴占有使用。
今年4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海口中院终审行政判决提出抗诉,认为行政二审在尚未就房产局的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情况下首先确认岑恒的物权效力,房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予以取消。
再审法院另查,2009年10月10日,海口市政府将建设局的相关职能与海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责进行重新整合后,重新设立了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则认为,颁发给岑恒房屋产权证的行为合法,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岑恒已经取得争议房屋的物权,属于善意取得,应优先受到法律保护。
再审中岑恒认为,住建局在办理吴隆与自己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中,根本不存在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吴隆亲自到场并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通知单上签字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将房产过户给自己的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应当优先保护登记的权利人。
今年7月,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海口中院的行政判决,维持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检察机关抗诉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原因力
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的移转以登记作为法定要件。购房者居住的房产因未办理登记而仍属于卖方的财产。购房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和房屋产权凭证,可及时防范或补救,购房者对于本类事件可通过申请房产预约登记,以应对无房产证的法律风险。买卖房屋切记在房管局备案登记。
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抗诉只是启动再审程序,在庭审中的作用仅表现为一种再审的提起,法定事由或称之为一种程序上的原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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