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上海启动了针对“人户分离”现象的属地化管理试点工作,并首次提到了“公共户”的概念。记者昨天从上海警方获悉,“公共户”设立原则和落户条件已经确定,公共户落户将有实有地址,公安派出所将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与此同时,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也可落“公共户”。
“公共户”将按需设立
上海警方昨天专门发布了《通知》,明确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需入“公共户”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立“公共户”。公安派出所将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而“公共户”地址确定后,公安派出所应上报分(县)局人口办审批,经分(县)局人口办审批同意后设立“公共户”。
落“公共户”条件严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市内户口待定的;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公共户”入户申请的基本材料需要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申请人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包括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公共户”日常管理严格
据悉,“公共户”的日常管理将非常严格,公安派出所“公共户”只能选择一个实有地址,并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立户,统一归入“90”段号。公安派出所对已设立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集体户”必须在清理的基础上,对确仍需过渡的统一归入“公共户”内。而已设虚拟地址或设在公安派出所地址的“公共户”在本年度内清理完毕。
公安派出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做好“公共户”内人员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对“公共户”人员间有亲属关系的,应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记事”栏内记载“公共户”人员户内亲属的称谓、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公安派出所还将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记载“公共户”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公安派出所也将定期对“公共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公共户”人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的,可按照其书面承诺,直接将其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公共户”或所购房屋处。
上海警方还表示,各公安派出所将严格执行“公共户”的设立和落户条件规定,杜绝不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落户“公共户”的情况发生。
回复该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