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不少网友表示,在中国婚房大多数由男方提供的情况下,这一新规或将引发一轮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热潮。
新婚姻法“重男轻女”?
曾参与新婚姻法意见征求过程的华东政法大学许莉副教授介绍,其实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在《解释(二)》中已经提出过,只是《解释(三)》中更为明确的指出。
在《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许教授表示,其实《解释(三)》只是在《解释(二)》的基础上更明确地表示,登记一方名字的房产不再是共同拥有,而是由一方拥有。
面对社会上关于新婚姻法“重男轻女”的争议,许莉坦言,这次《解释(三)》的出台更多地考虑了资本强势一方的利益,而忽略了对另一方的保护。而在中国婚嫁模式下,一般说来是由男方买房,这确实让一些女性在在争取自身权益时处于劣势地位。
把家庭财产划分得过细,这也无疑会造成婚姻矛盾的提前。许莉表示,不排除《解释(三)》发布后,女方要求“在房产证加上自己名字”来保护自己权益的情况增多。
昨天下午2点多,记者来到上海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大厅里冷冷清清。工作人员告诉早报记者,从咨询和办理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出现由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而导致的集中加名字的现象,“大家总归要商量一下,没这么快就能显现出来的。”在静安区公证处,工作人员也表示,这一新规的影响,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关于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该人员表示,也不一定需要公证,可以双方进行约定。
传统婚嫁模式可能改变
在中国婚嫁模式中,男方买房,女方添置其他家居物品算是比较普遍的模式。但是随着《解释(三)》中对个人财产的认定,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研究所的张晓梅副教授表示,在中国的婚嫁过程中,女方承担的费用多用在一些不具有保值或者升值的项目上,比如买车、购置家居、承担酒席等等。而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持续走高,房子却是一个增值很快的项目。
张晓梅说,随着《解释(三)》的出台,传统的婚嫁模式可能因此改变。女性也许将不再愿意把钱花在不能增值的婚嫁项目中,而是转向跟男方共同买房,以保证自己的投入,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付诸东流。
此外,张晓梅表示此次《解释(三)》中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而忽略了在家庭生活中对方的无形付出。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操持家务,而这些无形的付出在最新法律的认可中还较为模糊。虽然有“适当补偿”这样的提法,但是却不如这次新规定中对于房屋那样的明确。
“老公变房东了!”、“女性在婚姻里越来越弱势了!”近日,各大网络论坛和微博上热议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认为其中关于房产部分的解释,对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大为不利。
与网友们的质疑不同,律师却对“解释(三)”或予以肯定,或保持平静。律师指出,公众对解释(三)的看法很大程度上是误读。
未出首付方获益可能增加
长期代理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葛珊南律师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没有改变甚至颠覆《婚姻法》,解释(三)中包含很多处理原则,也是在实际操作中一直使用的。
回复该发言
新婚姻法引热议 女方产权证上加名现象暂未涌现
2 回复:新婚姻法引热议 女方产权证上加名现象暂未涌现
小不点972011-08-17 17:36:46 发表
葛律师认为,解释(三)中一些条文更彰显公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还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京沪深三地的通常做法是:离婚时,房屋属产证登记一方所有,拥有房产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返回一半给另一方,升值部分不予考虑;而广东的做法是: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不仅要返还另一方还贷部分的一半,还要对还贷相应的房屋升值部分作出补偿。
“解释(三)则明确了要按照广东做法来执行,这对房产有增值,但没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一方明显有利。”葛珊南说,中国传统观念和实际生活中,男方购房或付首付的居多,由此看来,在房产升值的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的利益更能得到保障。
不是写名字就能分一半
解释(三)出台后,有网友说,以后结婚就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葛律师表示,一些女孩千方百计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认为加上名字就有保障了,但没出资,只是有一个名字,如果婚姻时间又不长,对婚姻贡献也不大的话,不可能分得房产的一半。
葛律师介绍,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恋爱期间买的房子,一方的父母全额购买的房产,如果另外一方没有出过钱,即使把名字加到产权证上,如果婚姻持续时间很短,比如只有3-5年的话,未出资的一方最多拿10%-30%。结婚时间长了,如达到十几、二十年,才有可能拿到一半。
葛珊南奉劝那些“拎包入住”的女孩,如果男方是全额购房,婚后两人收入如果不低的话,最好再买一套房子,这就是婚后财产了。
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不合算
葛珊南说,实际生活中,经常是男方买房,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买家电,实际上这种做法对女方是最不合算的。“这些都是贬值的,算起来女方出的钱并不比男方少,但离婚时分到的就特别少。”葛珊南建议,如果女方能拿得出钱来,最后提出帮男方提前还贷,或买房付首付时承担一些,同时要保护好凭证。
婚房出资尽量双方承担
葛律师介绍,新婚姻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后,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台过解释(一)和(二),7年之后才出台解释(三),解释(三)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对财产分割的解释。“原因很明显,这7年也是我国房产增值最厉害的7年,我接手的离婚案件几乎都要分割房产,现在通过解释(三)将一些已经操作的方法明确化。”
针对解释(三)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葛律师给谈婚论嫁的男女青年及其家长提了几点自我保护的建议: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钱,尽量把钱用在房屋的出资上,装修和买车最好共同出钱,不要由一方承担;
● 结婚不久签订购房合同的,付全部首付款的一方或付款多的一方肯定含有很多婚前积蓄,要把付款凭证保管好,这样万一有纠纷,可拿出证明首付款中含有一部分个人财产。
● 夫妻感情已经不好,但不想离婚的,如发现配偶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要保护好证据,证明对方在转移、仿造或藏匿财产,可向法院要求把自己该得的财产先分割下来。这是这次解释中新的规定。
● 一些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
● 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当婚姻遇上房子,情归何处?房地产专家韩世同称:
“新司解”不会催生大量购房需求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简称“新司解”)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对于婚前买房和父母赠房都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事+婚事”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网上调查显示,逾6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回复该发言
“解释(三)则明确了要按照广东做法来执行,这对房产有增值,但没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一方明显有利。”葛珊南说,中国传统观念和实际生活中,男方购房或付首付的居多,由此看来,在房产升值的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的利益更能得到保障。
不是写名字就能分一半
解释(三)出台后,有网友说,以后结婚就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葛律师表示,一些女孩千方百计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认为加上名字就有保障了,但没出资,只是有一个名字,如果婚姻时间又不长,对婚姻贡献也不大的话,不可能分得房产的一半。
葛律师介绍,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恋爱期间买的房子,一方的父母全额购买的房产,如果另外一方没有出过钱,即使把名字加到产权证上,如果婚姻持续时间很短,比如只有3-5年的话,未出资的一方最多拿10%-30%。结婚时间长了,如达到十几、二十年,才有可能拿到一半。
葛珊南奉劝那些“拎包入住”的女孩,如果男方是全额购房,婚后两人收入如果不低的话,最好再买一套房子,这就是婚后财产了。
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不合算
葛珊南说,实际生活中,经常是男方买房,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买家电,实际上这种做法对女方是最不合算的。“这些都是贬值的,算起来女方出的钱并不比男方少,但离婚时分到的就特别少。”葛珊南建议,如果女方能拿得出钱来,最后提出帮男方提前还贷,或买房付首付时承担一些,同时要保护好凭证。
婚房出资尽量双方承担
葛律师介绍,新婚姻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后,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台过解释(一)和(二),7年之后才出台解释(三),解释(三)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对财产分割的解释。“原因很明显,这7年也是我国房产增值最厉害的7年,我接手的离婚案件几乎都要分割房产,现在通过解释(三)将一些已经操作的方法明确化。”
针对解释(三)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葛律师给谈婚论嫁的男女青年及其家长提了几点自我保护的建议: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钱,尽量把钱用在房屋的出资上,装修和买车最好共同出钱,不要由一方承担;
● 结婚不久签订购房合同的,付全部首付款的一方或付款多的一方肯定含有很多婚前积蓄,要把付款凭证保管好,这样万一有纠纷,可拿出证明首付款中含有一部分个人财产。
● 夫妻感情已经不好,但不想离婚的,如发现配偶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要保护好证据,证明对方在转移、仿造或藏匿财产,可向法院要求把自己该得的财产先分割下来。这是这次解释中新的规定。
● 一些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
● 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当婚姻遇上房子,情归何处?房地产专家韩世同称:
“新司解”不会催生大量购房需求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简称“新司解”)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对于婚前买房和父母赠房都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事+婚事”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网上调查显示,逾6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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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新婚姻法引热议 女方产权证上加名现象暂未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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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解会不会释放更多购房需求?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认为,现在的年轻人,靠自己的收入很难买得起房,都是靠父母付首付,小两口再共同还贷。即使按照新司解,单方面的买房还贷实际很难实施,因此不会催生大量的购房需求。
“闪婚族”将不能从父母购买的婚房获益
“新司解”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按此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此外,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针对此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新司解在大方向上,更倾向于对婚姻双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不过,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闪婚族”将不能通过短暂的婚姻关系,从父母为小夫妻购买的婚房中获益。
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当婚姻遇上房子,谁来关心真爱?对于新司解,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支持方认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丈母娘发愁了”、“新法是打击婚姻投机,倡导寻找真爱”。在“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的网络问卷调查,共有1954位网友参与。数据表明,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超过四成网友认为此政策出台后,将有更多女强人诞生。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新司解对婚姻保护不够,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性。“女人对婚姻的不安全感将大大增加。一旦男人出轨,被动的将是妻子,除搭上了几年的青春外,在分道扬镳时,还人财两空。”80后何先生表示,房产证上不写女方名的男人不值得嫁。“因为不肯加名,肯定不是真爱。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往往是弱势的一方。”
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也表示,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多是一方首付,双方还贷的形式。大部分人缺乏单方面购房还贷的能力,所以即使新司解实施后,也不会造就大量的购房需求。他还认为,新司解有财产法嫌疑,对婚姻保护不够。
律师支招
可通过婚前协议约定产权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对于男(女)方已买房或男(女)方父母赠予房产的,如果男(女)方想和对方共同拥有房产,规避新司解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婚前协议,如果离婚,对双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公证;第二种是在房产证中增加女方姓名,这样一来,双方共同拥有房产,男方就不能单独将其变卖,相当于“双保险”。不过,这种办法也需要先进行婚前公证,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在现有的房产证上增加名字。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不少网友表示,在中国婚房大多数由男方提供的情况下,这一新规或将引发一轮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热潮。
新婚姻法“重男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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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族”将不能从父母购买的婚房获益
“新司解”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按此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此外,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针对此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新司解在大方向上,更倾向于对婚姻双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不过,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闪婚族”将不能通过短暂的婚姻关系,从父母为小夫妻购买的婚房中获益。
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当婚姻遇上房子,谁来关心真爱?对于新司解,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支持方认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丈母娘发愁了”、“新法是打击婚姻投机,倡导寻找真爱”。在“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的网络问卷调查,共有1954位网友参与。数据表明,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超过四成网友认为此政策出台后,将有更多女强人诞生。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新司解对婚姻保护不够,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性。“女人对婚姻的不安全感将大大增加。一旦男人出轨,被动的将是妻子,除搭上了几年的青春外,在分道扬镳时,还人财两空。”80后何先生表示,房产证上不写女方名的男人不值得嫁。“因为不肯加名,肯定不是真爱。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往往是弱势的一方。”
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也表示,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多是一方首付,双方还贷的形式。大部分人缺乏单方面购房还贷的能力,所以即使新司解实施后,也不会造就大量的购房需求。他还认为,新司解有财产法嫌疑,对婚姻保护不够。
律师支招
可通过婚前协议约定产权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对于男(女)方已买房或男(女)方父母赠予房产的,如果男(女)方想和对方共同拥有房产,规避新司解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婚前协议,如果离婚,对双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公证;第二种是在房产证中增加女方姓名,这样一来,双方共同拥有房产,男方就不能单独将其变卖,相当于“双保险”。不过,这种办法也需要先进行婚前公证,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在现有的房产证上增加名字。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不少网友表示,在中国婚房大多数由男方提供的情况下,这一新规或将引发一轮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热潮。
新婚姻法“重男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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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复:新婚姻法引热议 女方产权证上加名现象暂未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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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参与新婚姻法意见征求过程的华东政法大学许莉副教授介绍,其实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在《解释(二)》中已经提出过,只是《解释(三)》中更为明确的指出。
在《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许教授表示,其实《解释(三)》只是在《解释(二)》的基础上更明确地表示,登记一方名字的房产不再是共同拥有,而是由一方拥有。
面对社会上关于新婚姻法“重男轻女”的争议,许莉坦言,这次《解释(三)》的出台更多地考虑了资本强势一方的利益,而忽略了对另一方的保护。而在中国婚嫁模式下,一般说来是由男方买房,这确实让一些女性在在争取自身权益时处于劣势地位。
把家庭财产划分得过细,这也无疑会造成婚姻矛盾的提前。许莉表示,不排除《解释(三)》发布后,女方要求“在房产证加上自己名字”来保护自己权益的情况增多。
昨天下午2点多,记者来到上海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大厅里冷冷清清。工作人员告诉早报记者,从咨询和办理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出现由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而导致的集中加名字的现象,“大家总归要商量一下,没这么快就能显现出来的。”在静安区公证处,工作人员也表示,这一新规的影响,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关于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该人员表示,也不一定需要公证,可以双方进行约定。
传统婚嫁模式可能改变
在中国婚嫁模式中,男方买房,女方添置其他家居物品算是比较普遍的模式。但是随着《解释(三)》中对个人财产的认定,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研究所的张晓梅副教授表示,在中国的婚嫁过程中,女方承担的费用多用在一些不具有保值或者升值的项目上,比如买车、购置家居、承担酒席等等。而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持续走高,房子却是一个增值很快的项目。
张晓梅说,随着《解释(三)》的出台,传统的婚嫁模式可能因此改变。女性也许将不再愿意把钱花在不能增值的婚嫁项目中,而是转向跟男方共同买房,以保证自己的投入,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付诸东流。
此外,张晓梅表示此次《解释(三)》中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而忽略了在家庭生活中对方的无形付出。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操持家务,而这些无形的付出在最新法律的认可中还较为模糊。虽然有“适当补偿”这样的提法,但是却不如这次新规定中对于房屋那样的明确。
“老公变房东了!”、“女性在婚姻里越来越弱势了!”近日,各大网络论坛和微博上热议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认为其中关于房产部分的解释,对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大为不利。
与网友们的质疑不同,律师却对“解释(三)”或予以肯定,或保持平静。律师指出,公众对解释(三)的看法很大程度上是误读。
未出首付方获益可能增加
长期代理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葛珊南律师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没有改变甚至颠覆《婚姻法》,解释(三)中包含很多处理原则,也是在实际操作中一直使用的。
葛律师认为,解释(三)中一些条文更彰显公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还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京沪深三地的通常做法是:离婚时,房屋属产证登记一方所有,拥有房产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返回一半给另一方,升值部分不予考虑;而广东的做法是: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不仅要返还另一方还贷部分的一半,还要对还贷相应的房屋升值部分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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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许教授表示,其实《解释(三)》只是在《解释(二)》的基础上更明确地表示,登记一方名字的房产不再是共同拥有,而是由一方拥有。
面对社会上关于新婚姻法“重男轻女”的争议,许莉坦言,这次《解释(三)》的出台更多地考虑了资本强势一方的利益,而忽略了对另一方的保护。而在中国婚嫁模式下,一般说来是由男方买房,这确实让一些女性在在争取自身权益时处于劣势地位。
把家庭财产划分得过细,这也无疑会造成婚姻矛盾的提前。许莉表示,不排除《解释(三)》发布后,女方要求“在房产证加上自己名字”来保护自己权益的情况增多。
昨天下午2点多,记者来到上海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大厅里冷冷清清。工作人员告诉早报记者,从咨询和办理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出现由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而导致的集中加名字的现象,“大家总归要商量一下,没这么快就能显现出来的。”在静安区公证处,工作人员也表示,这一新规的影响,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关于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该人员表示,也不一定需要公证,可以双方进行约定。
传统婚嫁模式可能改变
在中国婚嫁模式中,男方买房,女方添置其他家居物品算是比较普遍的模式。但是随着《解释(三)》中对个人财产的认定,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研究所的张晓梅副教授表示,在中国的婚嫁过程中,女方承担的费用多用在一些不具有保值或者升值的项目上,比如买车、购置家居、承担酒席等等。而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持续走高,房子却是一个增值很快的项目。
张晓梅说,随着《解释(三)》的出台,传统的婚嫁模式可能因此改变。女性也许将不再愿意把钱花在不能增值的婚嫁项目中,而是转向跟男方共同买房,以保证自己的投入,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付诸东流。
此外,张晓梅表示此次《解释(三)》中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而忽略了在家庭生活中对方的无形付出。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操持家务,而这些无形的付出在最新法律的认可中还较为模糊。虽然有“适当补偿”这样的提法,但是却不如这次新规定中对于房屋那样的明确。
“老公变房东了!”、“女性在婚姻里越来越弱势了!”近日,各大网络论坛和微博上热议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认为其中关于房产部分的解释,对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大为不利。
与网友们的质疑不同,律师却对“解释(三)”或予以肯定,或保持平静。律师指出,公众对解释(三)的看法很大程度上是误读。
未出首付方获益可能增加
长期代理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葛珊南律师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没有改变甚至颠覆《婚姻法》,解释(三)中包含很多处理原则,也是在实际操作中一直使用的。
葛律师认为,解释(三)中一些条文更彰显公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还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京沪深三地的通常做法是:离婚时,房屋属产证登记一方所有,拥有房产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返回一半给另一方,升值部分不予考虑;而广东的做法是: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不仅要返还另一方还贷部分的一半,还要对还贷相应的房屋升值部分作出补偿。
回复该发言
5 回复:新婚姻法引热议 女方产权证上加名现象暂未涌现
小不点972011-08-17 17:36:46 发表
“解释(三)则明确了要按照广东做法来执行,这对房产有增值,但没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一方明显有利。”葛珊南说,中国传统观念和实际生活中,男方购房或付首付的居多,由此看来,在房产升值的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的利益更能得到保障。
不是写名字就能分一半
解释(三)出台后,有网友说,以后结婚就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葛律师表示,一些女孩千方百计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认为加上名字就有保障了,但没出资,只是有一个名字,如果婚姻时间又不长,对婚姻贡献也不大的话,不可能分得房产的一半。
葛律师介绍,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恋爱期间买的房子,一方的父母全额购买的房产,如果另外一方没有出过钱,即使把名字加到产权证上,如果婚姻持续时间很短,比如只有3-5年的话,未出资的一方最多拿10%-30%。结婚时间长了,如达到十几、二十年,才有可能拿到一半。
葛珊南奉劝那些“拎包入住”的女孩,如果男方是全额购房,婚后两人收入如果不低的话,最好再买一套房子,这就是婚后财产了。
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不合算
葛珊南说,实际生活中,经常是男方买房,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买家电,实际上这种做法对女方是最不合算的。“这些都是贬值的,算起来女方出的钱并不比男方少,但离婚时分到的就特别少。”葛珊南建议,如果女方能拿得出钱来,最后提出帮男方提前还贷,或买房付首付时承担一些,同时要保护好凭证。
婚房出资尽量双方承担
葛律师介绍,新婚姻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后,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台过解释(一)和(二),7年之后才出台解释(三),解释(三)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对财产分割的解释。“原因很明显,这7年也是我国房产增值最厉害的7年,我接手的离婚案件几乎都要分割房产,现在通过解释(三)将一些已经操作的方法明确化。”
针对解释(三)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葛律师给谈婚论嫁的男女青年及其家长提了几点自我保护的建议: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钱,尽量把钱用在房屋的出资上,装修和买车最好共同出钱,不要由一方承担;
● 结婚不久签订购房合同的,付全部首付款的一方或付款多的一方肯定含有很多婚前积蓄,要把付款凭证保管好,这样万一有纠纷,可拿出证明首付款中含有一部分个人财产。
● 夫妻感情已经不好,但不想离婚的,如发现配偶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要保护好证据,证明对方在转移、仿造或藏匿财产,可向法院要求把自己该得的财产先分割下来。这是这次解释中新的规定。
● 一些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
● 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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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遇上房子,情归何处?房地产专家韩世同称:
“新司解”不会催生大量购房需求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简称“新司解”)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对于婚前买房和父母赠房都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事+婚事”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网上调查显示,逾6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新司解会不会释放更多购房需求?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认为,现在的年轻人,靠自己的收入很难买得起房,都是靠父母付首付,小两口再共同还贷。即使按照新司解,单方面的买房还贷实际很难实施,因此不会催生大量的购房需求。
“闪婚族”将不能从父母购买的婚房获益
回复该发言
不是写名字就能分一半
解释(三)出台后,有网友说,以后结婚就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葛律师表示,一些女孩千方百计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认为加上名字就有保障了,但没出资,只是有一个名字,如果婚姻时间又不长,对婚姻贡献也不大的话,不可能分得房产的一半。
葛律师介绍,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恋爱期间买的房子,一方的父母全额购买的房产,如果另外一方没有出过钱,即使把名字加到产权证上,如果婚姻持续时间很短,比如只有3-5年的话,未出资的一方最多拿10%-30%。结婚时间长了,如达到十几、二十年,才有可能拿到一半。
葛珊南奉劝那些“拎包入住”的女孩,如果男方是全额购房,婚后两人收入如果不低的话,最好再买一套房子,这就是婚后财产了。
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不合算
葛珊南说,实际生活中,经常是男方买房,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买家电,实际上这种做法对女方是最不合算的。“这些都是贬值的,算起来女方出的钱并不比男方少,但离婚时分到的就特别少。”葛珊南建议,如果女方能拿得出钱来,最后提出帮男方提前还贷,或买房付首付时承担一些,同时要保护好凭证。
婚房出资尽量双方承担
葛律师介绍,新婚姻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后,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台过解释(一)和(二),7年之后才出台解释(三),解释(三)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对财产分割的解释。“原因很明显,这7年也是我国房产增值最厉害的7年,我接手的离婚案件几乎都要分割房产,现在通过解释(三)将一些已经操作的方法明确化。”
针对解释(三)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葛律师给谈婚论嫁的男女青年及其家长提了几点自我保护的建议: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钱,尽量把钱用在房屋的出资上,装修和买车最好共同出钱,不要由一方承担;
● 结婚不久签订购房合同的,付全部首付款的一方或付款多的一方肯定含有很多婚前积蓄,要把付款凭证保管好,这样万一有纠纷,可拿出证明首付款中含有一部分个人财产。
● 夫妻感情已经不好,但不想离婚的,如发现配偶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要保护好证据,证明对方在转移、仿造或藏匿财产,可向法院要求把自己该得的财产先分割下来。这是这次解释中新的规定。
● 一些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
● 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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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遇上房子,情归何处?房地产专家韩世同称:
“新司解”不会催生大量购房需求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简称“新司解”)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对于婚前买房和父母赠房都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事+婚事”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网上调查显示,逾6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新司解会不会释放更多购房需求?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认为,现在的年轻人,靠自己的收入很难买得起房,都是靠父母付首付,小两口再共同还贷。即使按照新司解,单方面的买房还贷实际很难实施,因此不会催生大量的购房需求。
“闪婚族”将不能从父母购买的婚房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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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复:新婚姻法引热议 女方产权证上加名现象暂未涌现
小不点972011-08-17 17:36:46 发表
“新司解”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按此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此外,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针对此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新司解在大方向上,更倾向于对婚姻双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不过,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闪婚族”将不能通过短暂的婚姻关系,从父母为小夫妻购买的婚房中获益。
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当婚姻遇上房子,谁来关心真爱?对于新司解,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支持方认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丈母娘发愁了”、“新法是打击婚姻投机,倡导寻找真爱”。在“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的网络问卷调查,共有1954位网友参与。数据表明,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超过四成网友认为此政策出台后,将有更多女强人诞生。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新司解对婚姻保护不够,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性。“女人对婚姻的不安全感将大大增加。一旦男人出轨,被动的将是妻子,除搭上了几年的青春外,在分道扬镳时,还人财两空。”80后何先生表示,房产证上不写女方名的男人不值得嫁。“因为不肯加名,肯定不是真爱。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往往是弱势的一方。”
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也表示,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多是一方首付,双方还贷的形式。大部分人缺乏单方面购房还贷的能力,所以即使新司解实施后,也不会造就大量的购房需求。他还认为,新司解有财产法嫌疑,对婚姻保护不够。
律师支招
可通过婚前协议约定产权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对于男(女)方已买房或男(女)方父母赠予房产的,如果男(女)方想和对方共同拥有房产,规避新司解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婚前协议,如果离婚,对双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公证;第二种是在房产证中增加女方姓名,这样一来,双方共同拥有房产,男方就不能单独将其变卖,相当于“双保险”。不过,这种办法也需要先进行婚前公证,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在现有的房产证上增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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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针对此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新司解在大方向上,更倾向于对婚姻双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不过,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闪婚族”将不能通过短暂的婚姻关系,从父母为小夫妻购买的婚房中获益。
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当婚姻遇上房子,谁来关心真爱?对于新司解,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支持方认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丈母娘发愁了”、“新法是打击婚姻投机,倡导寻找真爱”。在“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的网络问卷调查,共有1954位网友参与。数据表明,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超过四成网友认为此政策出台后,将有更多女强人诞生。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新司解对婚姻保护不够,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性。“女人对婚姻的不安全感将大大增加。一旦男人出轨,被动的将是妻子,除搭上了几年的青春外,在分道扬镳时,还人财两空。”80后何先生表示,房产证上不写女方名的男人不值得嫁。“因为不肯加名,肯定不是真爱。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往往是弱势的一方。”
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也表示,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多是一方首付,双方还贷的形式。大部分人缺乏单方面购房还贷的能力,所以即使新司解实施后,也不会造就大量的购房需求。他还认为,新司解有财产法嫌疑,对婚姻保护不够。
律师支招
可通过婚前协议约定产权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对于男(女)方已买房或男(女)方父母赠予房产的,如果男(女)方想和对方共同拥有房产,规避新司解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婚前协议,如果离婚,对双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公证;第二种是在房产证中增加女方姓名,这样一来,双方共同拥有房产,男方就不能单独将其变卖,相当于“双保险”。不过,这种办法也需要先进行婚前公证,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在现有的房产证上增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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