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的规定编制,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1 年5 月1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 )上的《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企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27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国企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271。
5、2011 年08 月11 日基金份额总额:566,832,064份。
6、2011 年08 月11 日基金份额净值:0.809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66,832,064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08 月18 日。
10、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1 年2 月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69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6月10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6月10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6月10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19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 个工作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 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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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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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
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 年5 月1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1 年6 月10 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此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85,761,535 元(含所募集股票市值),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3,796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已于2011 年6 月1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1 年6 月15 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8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85,765,331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 年6 月16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1 年07 月28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上证国有企业100 指数收盘值为840.396 点,基金资产净值为476,365,833.90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485,765,331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81 元。
根据《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1.16689052(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 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566,832,064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0.840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 年07 月29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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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
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 年5 月1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1 年6 月10 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此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85,761,535 元(含所募集股票市值),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3,796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已于2011 年6 月1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1 年6 月15 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8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85,765,331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 年6 月16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1 年07 月28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上证国有企业100 指数收盘值为840.396 点,基金资产净值为476,365,833.90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485,765,331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81 元。
根据《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1.16689052(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 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566,832,064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0.840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 年07 月29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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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投资者可以自2011 年08 月01 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11]17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08 月18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企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27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国企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27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66,832,064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1年08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88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6,154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1年08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84,590,259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0.2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82,241,805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9.79%。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1年08月1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总份额比例(%)
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172,263.00
5.15%
2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337,810.00
4.12%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670,248.00
3.29%
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670,248.00
3.29%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670,248.00
3.29%
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503,357.00
3.09%
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336,467.00
2.88%
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756,064.00
2.07%
9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
11,670,305.00
2.06%
1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668,905.00
2.06%
11
中信证券 建行 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
11,668,905.00
2.06%
12
中银国际 中行 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基金宝
11,668,905.00
2.06%
13
东海证券 光大 东风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1,668,905.00
2.06%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668,905.00
2.06%
15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668,905.00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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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11]17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08 月18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企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27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国企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27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66,832,064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1年08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88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6,154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1年08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84,590,259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0.2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82,241,805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9.79%。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1年08月1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总份额比例(%)
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172,263.00
5.15%
2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337,810.00
4.12%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670,248.00
3.29%
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670,248.00
3.29%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670,248.00
3.29%
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503,357.00
3.09%
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336,467.00
2.88%
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756,064.00
2.07%
9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
11,670,305.00
2.06%
1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668,905.00
2.06%
11
中信证券 建行 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
11,668,905.00
2.06%
12
中银国际 中行 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基金宝
11,668,905.00
2.06%
13
东海证券 光大 东风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1,668,905.00
2.06%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668,905.00
2.06%
15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668,905.00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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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3、总经理:陈儒
4、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0694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9、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8350万元的美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等组织机构。公司在管理层面设置有管理执行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营运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均建立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民主讨论、集中决策,为公司科学决策、高效开展工作奠定了规范的组织基础和民主机制。
公司在整体章程和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中,明晰了各组织的职责,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管理层等各个法人治理组织权力进行相互制衡。董事会充分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七位董事会成员中有三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具有明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独立监督公司做出客观决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下设投资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基金运营部、法律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信息资讯部、人力资源部、公司行政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能够保证本基金顺利、规范运作。
11、人员情况:
公司从各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共同组成公司的ETF业务团队,负责ETF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基金运营、信息科技、销售服务、信息披露等业务。对于操作流程中的重要业务岗位,公司都设立了备岗人员,加强业务复核,以满足ETF业务顺利开展的需要。
12、信息披露负责人:程明
电话:(021)38834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的业务开展情况如下:共管理14只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达365.53 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小丹先生:香港城市大学金融数学硕士。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数量研究员、中银中证100指数基金经理助理、中银蓝筹基金经理助理等职。2010年11月至今任中银中证100指数基金经理,2011年6月至今任国企ETF基金经理。具有4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2、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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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3、总经理:陈儒
4、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0694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9、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8350万元的美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等组织机构。公司在管理层面设置有管理执行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营运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均建立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民主讨论、集中决策,为公司科学决策、高效开展工作奠定了规范的组织基础和民主机制。
公司在整体章程和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中,明晰了各组织的职责,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管理层等各个法人治理组织权力进行相互制衡。董事会充分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七位董事会成员中有三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具有明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独立监督公司做出客观决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下设投资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基金运营部、法律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信息资讯部、人力资源部、公司行政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能够保证本基金顺利、规范运作。
11、人员情况:
公司从各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共同组成公司的ETF业务团队,负责ETF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基金运营、信息科技、销售服务、信息披露等业务。对于操作流程中的重要业务岗位,公司都设立了备岗人员,加强业务复核,以满足ETF业务顺利开展的需要。
12、信息披露负责人:程明
电话:(021)38834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的业务开展情况如下:共管理14只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达365.53 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小丹先生:香港城市大学金融数学硕士。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数量研究员、中银中证100指数基金经理助理、中银蓝筹基金经理助理等职。2010年11月至今任中银中证100指数基金经理,2011年6月至今任国企ETF基金经理。具有4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2、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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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复: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3、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5、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6、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7、注册资本:215.77亿元
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电话:0755 83199084
10、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截至2011年7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基金、诺安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38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4537.17亿元人民币。
(三)上市推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四)一级交易商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汪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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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5、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6、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7、注册资本:215.77亿元
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电话:0755 83199084
10、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截至2011年7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基金、诺安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38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4537.17亿元人民币。
(三)上市推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四)一级交易商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汪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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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复: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1年8月1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本报告期末
2011年8 月11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4,306,416.11
结算备付金
3,939,087.94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450,585,482.81
其中: 股票投资
450,585,482.81
债券投资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89,888.98
应收股利
51,591.32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458,972,467.1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报告期末
2011年8 月11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69,968.76
应付托管费
13,993.74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246,314.96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76,044.89
负债合计
406,322.3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85,765,331.00
未分配利润
-27,199,186.19
所有者权益合计
458,566,144.8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58,972,467.16
注:1.报告截止日2011年8月11日,基金份额净值0.809元,基金份额总额566,832,064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1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8月11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比例(%)
1
权益投资
450,585,482.81
98.17
其中:股票
450,585,482.81
98.1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245,504.05
1.80
6
其他资产
141,480.30
0.03
7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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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1年8月1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本报告期末
2011年8 月11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4,306,416.11
结算备付金
3,939,087.94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450,585,482.81
其中: 股票投资
450,585,482.81
债券投资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89,888.98
应收股利
51,591.32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458,972,467.1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报告期末
2011年8 月11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69,968.76
应付托管费
13,993.74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246,314.96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76,044.89
负债合计
406,322.3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85,765,331.00
未分配利润
-27,199,186.19
所有者权益合计
458,566,144.8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58,972,467.16
注:1.报告截止日2011年8月11日,基金份额净值0.809元,基金份额总额566,832,064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1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8月11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比例(%)
1
权益投资
450,585,482.81
98.17
其中:股票
450,585,482.81
98.1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245,504.05
1.80
6
其他资产
141,480.30
0.03
7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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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回复: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458,972,467.16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427,752.17
0.31
B
采掘业
88,210,355.10
19.24
C
制造业
95,581,501.90
20.84
C0
食品、饮料
15,379,175.70
3.35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355,920.05
0.95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41,154,131.23
8.97
C7
机械、设备、仪表
32,147,244.92
7.01
C8
医药、生物制品
2,545,030.00
0.55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3,760,947.00
3.00
E
建筑业
20,740,690.00
4.5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6,673,319.26
3.64
G
信息技术业
12,753,176.00
2.7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5,822,983.50
1.27
I
金融、保险业
171,918,912.88
37.49
J
房地产业
13,109,728.00
2.86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030,083.00
0.22
M
综合类
9,556,034.00
2.08
合计
450,585,482.81
98.26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00
浦发银行
3,208,600
29,198,260.00
6.37
2
601328
交通银行
3,949,817
18,445,645.39
4.02
3
601166
兴业银行
1,316,400
17,007,888.00
3.71
4
601088
中国神华
569,025
15,773,373.00
3.44
5
600519
贵州茅台
71,631
15,379,175.70
3.35
6
600030
中信证券
1,201,100
14,281,079.00
3.11
7
601398
工商银行
3,106,000
12,920,960.00
2.82
8
601939
建设银行
2,807,674
12,746,839.96
2.78
9
600015
华夏银行
1,240,200
12,191,166.00
2.66
10
600837
海通证券
1,419,590
11,441,895.40
2.50
回复该发言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427,752.17
0.31
B
采掘业
88,210,355.10
19.24
C
制造业
95,581,501.90
20.84
C0
食品、饮料
15,379,175.70
3.35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355,920.05
0.95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41,154,131.23
8.97
C7
机械、设备、仪表
32,147,244.92
7.01
C8
医药、生物制品
2,545,030.00
0.55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3,760,947.00
3.00
E
建筑业
20,740,690.00
4.5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6,673,319.26
3.64
G
信息技术业
12,753,176.00
2.7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5,822,983.50
1.27
I
金融、保险业
171,918,912.88
37.49
J
房地产业
13,109,728.00
2.86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030,083.00
0.22
M
综合类
9,556,034.00
2.08
合计
450,585,482.81
98.26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00
浦发银行
3,208,600
29,198,260.00
6.37
2
601328
交通银行
3,949,817
18,445,645.39
4.02
3
601166
兴业银行
1,316,400
17,007,888.00
3.71
4
601088
中国神华
569,025
15,773,373.00
3.44
5
600519
贵州茅台
71,631
15,379,175.70
3.35
6
600030
中信证券
1,201,100
14,281,079.00
3.11
7
601398
工商银行
3,106,000
12,920,960.00
2.82
8
601939
建设银行
2,807,674
12,746,839.96
2.78
9
600015
华夏银行
1,240,200
12,191,166.00
2.66
10
600837
海通证券
1,419,590
11,441,895.4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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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回复: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中有无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9,888.98
4
应收股利
51,591.32
5
合计
141,480.30
4、权证投资情况
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5、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1、以2011年07月28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2、本基金管理人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本基金管理人2011年第二次股东会议审议通过,选举谭炯先生、陈儒先生、梅非奇先生、葛岱炜(DavidGraham)先生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朱善利先生、荆新先生、葛礼(GaryRieschel)先生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谭炯先生、梅非奇先生为新任董事,朱善利先生、荆新先生为新任独立董事。
本基金管理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贾建平先生、董杰先生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赵纯均先生、于鸿君先生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上述事项已报监管机构备案,详请参见2011年7月20日刊登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更事宜的公告》。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谭炯先生为拟任董事长,相关任职资格正待中国证监会批准。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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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中有无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9,888.98
4
应收股利
51,591.32
5
合计
141,480.30
4、权证投资情况
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5、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1、以2011年07月28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2、本基金管理人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本基金管理人2011年第二次股东会议审议通过,选举谭炯先生、陈儒先生、梅非奇先生、葛岱炜(DavidGraham)先生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朱善利先生、荆新先生、葛礼(GaryRieschel)先生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谭炯先生、梅非奇先生为新任董事,朱善利先生、荆新先生为新任独立董事。
本基金管理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贾建平先生、董杰先生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赵纯均先生、于鸿君先生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上述事项已报监管机构备案,详请参见2011年7月20日刊登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更事宜的公告》。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谭炯先生为拟任董事长,相关任职资格正待中国证监会批准。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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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回复: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回复该发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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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回复: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回复该发言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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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回复: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回复该发言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回复该发言
12 回复: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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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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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回复该发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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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回复该发言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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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回复该发言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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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5、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评价日的基金可供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按照目前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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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5、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评价日的基金可供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按照目前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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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50,000元,按照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期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符合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等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回复该发言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50,000元,按照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期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符合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等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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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回复该发言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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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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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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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回复: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一、重要声明与提示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的规定编制,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二、基金概览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企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27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国企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271。
5、2011 年08 月11 日基金份额总额:566,832,064份。
6、2011 年08 月11 日基金份额净值:0.809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66,832,064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08 月18 日。
10、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1 年2 月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69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19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 个工作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 种方式。
8、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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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一、重要声明与提示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的规定编制,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二、基金概览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企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27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国企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271。
5、2011 年08 月11 日基金份额总额:566,832,064份。
6、2011 年08 月11 日基金份额净值:0.809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66,832,064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08 月18 日。
10、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1 年2 月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69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19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 个工作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 种方式。
8、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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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回复: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 年5 月1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1 年6 月10 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8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85,765,331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 年6 月16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三)基金份额折算根据《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1 年07 月28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根据《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1.16689052(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 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566,832,064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0.840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 年07 月29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11]17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08 月18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企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27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国企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27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66,832,064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一)持有人户数截至2011年08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88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6,154 份。
(二)持有人结构截至2011年08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84,590,259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0.2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82,241,805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9.79%。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截至2011年08月1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总份额比例(%)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9,172,263.005.15%2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337,810.004.1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670,248.003.29%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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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生效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 年5 月1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1 年6 月10 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8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85,765,331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 年6 月16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三)基金份额折算根据《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1 年07 月28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根据《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1.16689052(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 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566,832,064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0.840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 年07 月29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11]17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08 月18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企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27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国企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27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66,832,064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一)持有人户数截至2011年08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88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6,154 份。
(二)持有人结构截至2011年08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84,590,259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0.2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82,241,805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9.79%。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截至2011年08月1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总份额比例(%)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9,172,263.005.15%2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337,810.004.1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670,248.003.29%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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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回复: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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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248.003.29%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670,248.003.29%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503,357.003.09%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336,467.002.88%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1,756,064.002.07%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11,670,305.002.06%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668,905.002.06%11中信证券 建行 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11,668,905.002.06%12中银国际 中行 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基金宝11,668,905.002.06%13东海证券 光大 东风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1,668,905.002.06%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668,905.002.06%15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1,668,905.002.06%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一) 基金管理人1、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贾建平3、总经理:陈儒4、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0694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9、股权结构:股 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8350万元的美元83.5%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16.5%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等组织机构。
公司在整体章程和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中,明晰了各组织的职责,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管理层等各个法人治理组织权力进行相互制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1、人员情况:公司从各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共同组成公司的ETF业务团队,负责ETF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基金运营、信息科技、销售服务、信息披露等业务。
12、信息披露负责人:程明电话:(021)38834999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的业务开展情况如下:共管理14只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达365.53 亿元人民币。
14、本基金基金经理:周小丹先生:香港城市大学金融数学硕士。
(二)基金托管人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2、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5、法定代表人:傅育宁6、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7、注册资本:215.77亿元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9、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电话:0755 8319908410、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
截至2011年7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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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整体章程和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中,明晰了各组织的职责,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管理层等各个法人治理组织权力进行相互制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1、人员情况:公司从各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共同组成公司的ETF业务团队,负责ETF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基金运营、信息科技、销售服务、信息披露等业务。
12、信息披露负责人:程明电话:(021)38834999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的业务开展情况如下:共管理14只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达365.53 亿元人民币。
14、本基金基金经理:周小丹先生:香港城市大学金融数学硕士。
(二)基金托管人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2、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5、法定代表人:傅育宁6、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7、注册资本:215.77亿元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9、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电话:0755 8319908410、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
截至2011年7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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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回复: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li1371352011-08-18 00:09:31 发表
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基金、诺安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38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4537.17亿元人民币。
(三)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万建华电话:(021)38676161传真:(021)38670161联系人:芮敏棋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四)一级交易商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基金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杨绍信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汪棣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六、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本基金截至2011年8月1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资产本报告期末2011年8 月11日资 产:银行存款4,306,416.11结算备付金3,939,087.94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450,585,482.81其中: 股票投资450,585,482.81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89,888.98应收股利51,591.32应收申购款-其他资产-资产总计458,972,467.16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报告期末2011年8 月11日负 债: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69,968.76应付托管费13,993.74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交易费用246,314.96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其他负债76,044.89负债合计406,322.35所有者权益:实收基金485,765,331.00未分配利润-27,199,186.19所有者权益合计458,566,144.81负债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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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万建华电话:(021)38676161传真:(021)38670161联系人:芮敏棋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四)一级交易商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基金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杨绍信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汪棣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六、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本基金截至2011年8月1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资产本报告期末2011年8 月11日资 产:银行存款4,306,416.11结算备付金3,939,087.94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450,585,482.81其中: 股票投资450,585,482.81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89,888.98应收股利51,591.32应收申购款-其他资产-资产总计458,972,467.16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报告期末2011年8 月11日负 债: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69,968.76应付托管费13,993.74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交易费用246,314.96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其他负债76,044.89负债合计406,322.35所有者权益:实收基金485,765,331.00未分配利润-27,199,186.19所有者权益合计458,566,144.81负债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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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权益总计458,972,467.16注:1.报告截止日2011年8月11日,基金份额净值0.809元,基金份额总额566,832,064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1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8月11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比例(%)1权益投资450,585,482.8198.17其中:股票450,585,482.8198.172固定收益投资--其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3金融衍生品投资--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8,245,504.051.806其他资产141,480.300.037合计458,972,467.16100.00(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序号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A农、林、牧、渔业1,427,752.170.31B采掘业88,210,355.1019.24C制造业95,581,501.9020.84C0食品、饮料15,379,175.703.35C1纺织、服装、皮毛--C2木材、家具--C3造纸、印刷--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4,355,920.050.95C5电子--C6金属、非金属41,154,131.238.97C7机械、设备、仪表32,147,244.927.01C8医药、生物制品2,545,030.000.55C99其他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3,760,947.003.00E建筑业20,740,690.004.52F交通运输、仓储业16,673,319.263.64G信息技术业12,753,176.002.78H批发和零售贸易5,822,983.501.27I金融、保险业171,918,912.8837.49J房地产业13,109,728.002.86K社会服务业--L传播与文化产业1,030,083.000.22M综合类9,556,034.002.08合计450,585,482.8198.26(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600000浦发银行3,208,60029,198,260.006.372601328交通银行3,949,81718,445,645.394.023601166兴业银行1,316,40017,007,888.003.714601088中国神华569,02515,773,373.003.445600519贵州茅台71,63115,379,175.703.356600030中信证券1,201,10014,281,079.003.117601398工商银行3,106,00012,920,960.002.828601939建设银行2,807,67412,746,839.962.789600015华夏银行1,240,20012,191,166.002.6610600837海通证券1,419,59011,441,895.402.50(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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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1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8月11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比例(%)1权益投资450,585,482.8198.17其中:股票450,585,482.8198.172固定收益投资--其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3金融衍生品投资--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8,245,504.051.806其他资产141,480.300.037合计458,972,467.16100.00(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序号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A农、林、牧、渔业1,427,752.170.31B采掘业88,210,355.1019.24C制造业95,581,501.9020.84C0食品、饮料15,379,175.703.35C1纺织、服装、皮毛--C2木材、家具--C3造纸、印刷--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4,355,920.050.95C5电子--C6金属、非金属41,154,131.238.97C7机械、设备、仪表32,147,244.927.01C8医药、生物制品2,545,030.000.55C99其他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3,760,947.003.00E建筑业20,740,690.004.52F交通运输、仓储业16,673,319.263.64G信息技术业12,753,176.002.78H批发和零售贸易5,822,983.501.27I金融、保险业171,918,912.8837.49J房地产业13,109,728.002.86K社会服务业--L传播与文化产业1,030,083.000.22M综合类9,556,034.002.08合计450,585,482.8198.26(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600000浦发银行3,208,60029,198,260.006.372601328交通银行3,949,81718,445,645.394.023601166兴业银行1,316,40017,007,888.003.714601088中国神华569,02515,773,373.003.445600519贵州茅台71,63115,379,175.703.356600030中信证券1,201,10014,281,079.003.117601398工商银行3,106,00012,920,960.002.828601939建设银行2,807,67412,746,839.962.789600015华夏银行1,240,20012,191,166.002.6610600837海通证券1,419,59011,441,895.402.50(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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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中有无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序号其他资产金额(元)1存出保证金-2应收证券清算款-3应收利息89,888.984应收股利51,591.325合计141,480.304、权证投资情况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5、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1、以2011年07月28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2、本基金管理人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本基金管理人2011年第二次股东会议审议通过,选举谭炯先生、陈儒先生、梅非奇先生、葛岱炜(DavidGraham)先生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朱善利先生、荆新先生、葛礼(GaryRieschel)先生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基金管理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贾建平先生、董杰先生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赵纯均先生、于鸿君先生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谭炯先生为拟任董事长,相关任职资格正待中国证监会批准。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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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序号其他资产金额(元)1存出保证金-2应收证券清算款-3应收利息89,888.984应收股利51,591.325合计141,480.304、权证投资情况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5、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截至2011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1、以2011年07月28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2、本基金管理人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本基金管理人2011年第二次股东会议审议通过,选举谭炯先生、陈儒先生、梅非奇先生、葛岱炜(DavidGraham)先生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朱善利先生、荆新先生、葛礼(GaryRieschel)先生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基金管理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贾建平先生、董杰先生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赵纯均先生、于鸿君先生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谭炯先生为拟任董事长,相关任职资格正待中国证监会批准。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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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规定的相关条件;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二)《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注册登记协议(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七)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附:基金合同摘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销售基金份额;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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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备查文件目录(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二)《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注册登记协议(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七)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附:基金合同摘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销售基金份额;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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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清单;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7、确保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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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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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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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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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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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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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
程序性。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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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
程序性。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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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5、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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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5、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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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评价日的基金可供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H=E 0.5% 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H=E 0.1% 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计算方法如下:H=E 0.03%/当年天数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投资方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1、投资组合限制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符合以下投资比例限制:(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等约定;(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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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评价日的基金可供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H=E 0.5% 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H=E 0.1% 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计算方法如下:H=E 0.03%/当年天数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投资方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1、投资组合限制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符合以下投资比例限制:(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等约定;(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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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一)计算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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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一)计算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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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公告方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回复该发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公告方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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