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和7月2日,武汉市民徐丫云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为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两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两起行政诉讼案件,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人陈俊律师和宋水生代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向法庭提交了三份公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
7月2日庭审结束时,刘剑冰无意中发现了一件“怪事”,他用手指擦拭三份公文所盖的公章,竟然一擦就“花”,出现了红色印痕的延伸色块。
他怀疑这是新加盖的印章,三份公文均系伪造。
其间,为了验证对方所提交的这三份公文证据的真实性,刘剑冰专门到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阅了存档原件并取得了复印件。
他觉得这件事情只要首先到现在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管理公章的部门了解:原来的“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公章交到哪里去了、最近是否盖出过“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公章、单位是否授权工作人员刻制过“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公章等问题;再找当事人核对陈俊和宋水生所述事实是否一致,本案即可破获。
但没想到,立案首先就成问题。
无奈之下,刘剑冰只好在武汉市公安局领导接待日时向当天接待的领导反映了这件事,报案材料才得以通过信访途径到达武汉市公安局经保处。
长达3个多月的等待后,刘剑冰收到了一份“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告知单说:经市局经保部门多次与汉阳区法院联系,截至目前,汉阳区法院对报案涉及的三份文件原件仍处在鉴定过程中,尚不能确定是否涉嫌犯罪。
刘剑冰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和破案无需以法院的鉴定为基础。
而根据刑事优于民事(行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应等待法院的鉴定结果,相反,应当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法院如果认为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来认定案件事实,则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案件;如果不需要刑事案件的结论,则可以径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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