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德凯
英国《世界新闻报》的窃听丑闻不仅“葬送”了这家拥有百多年历史的老牌小报,也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对新闻价值观、新闻管理等问题的深入思考。
新闻需要自由,事实上,无论是西方媒体还是我国媒体,对此有基本一致的观点。新闻如果无一定的自由,就谈不上新闻的本质价值的实现。但是,新闻自由如何得以实现?新闻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却是一个不能不认真思考的问题。如果没有对于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及实践上的积极探索,新闻媒体的“自由”一旦失控,就有可能对法律造成冲击,对道德形成破坏,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世界新闻报》的窃听丑闻,提供了一个现实的反面典型。
一些西方媒体提倡新闻的绝对自由,并自信新闻媒体系统能够进行自我的矫正和控制。但事实上,绝对的新闻自由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实现。因为新闻自由和自由一样,要受“自由”本身的约束和限制,才能够实现自身的相对自由。如果没有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就没有“新闻自由”的存在。
自由的本质是对自由主体进行的限制。换句话说: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就必须对他人的自由进行限制,限制其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限制之中,非法的自由受到控制,合法的自由才得以保障。因此,自由永远是相对的,永远是在规范之中的自由,而不可能有超越规则的自由的存在。自由如此,新闻自由作为自由权之一种,更是如此。
在《世界新闻报》的窃听丑闻中,该报为了所谓的新闻自由追寻的真相,超越法律界限,逾越伦理道德,对他人的个人尊严和合法隐私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这种行为,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但实质上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新闻自由本身造成了更大的损害,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了广泛质疑。这种“自由”,所追求的不是一种新闻理念,而是一种新闻利益。其“新闻自由”的本质就在这里。
新闻自由的边界是法律和道德。法律固然是一个社会所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而对于新闻媒体来说,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责任,道德也是不可触及的底线。一切新闻自由,都只有在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下行使,才能真正实现新闻价值,成为推进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一切放纵性的自由行为,都会在毁灭他人自由的同时,毁灭自己的自由,进而毁灭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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