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记者 鲁伟】5月9日,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起诉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管理局(下称中南民航局)一案在广东省广东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这一民航系统内的首次“民告官”,亦是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例行政诉讼案。
原告代理人由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律师严义明(博客)组成,中南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安全检查员孙洋、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伟平为被告代理人。庭审所在的23号法庭共有三排旁听席,到场人员多为媒体记者。
持续近4个小时的庭审呈“一边倒”态势。主审法官当庭反复追问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授予被告作出停飞的权利,以及被告在作出停飞决定后,其程序是否合理合法?被告代理人现场均未给予肯定回答。庭审当天未宣判,不过东星认为“胜率很大”。
激辩“停飞”
原告与被告争论的问题有六个,依次为:原告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被告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被告作出停飞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被告作出停飞的法律依据何在;被告作出停飞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其中,被告作出停飞的“法律依据”与“法律程序”为双方激辩的焦点。
在5月9日的庭审中,关于“法律依据”,原告认为,根据《民航明传电报》,中南民航局作出停飞的“法律依据”仅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被告辩解称,《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只是一个“导火索”,中南民航局作出停飞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对此,原告代理律师严义明强调:“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是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排除,而中南民航局并不是在对东星航空的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然后责令排除隐患的。”
严义明还提出,民航中南局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具体操作程序值得商榷。在他看来,停飞事关重大,民航中南局应派人直接找到东星航空相关责任人进行交办,而不宜使用明传电报。对此,被告代理律师邓伟平回应称:明传电报是其一直使用的惯例,但其随后也承认:“程序是不够完善”。
庭审临近尾声之时,主审法官连续问了被告三个问题:武汉地方政府和中南民航局的关系有无法律规定?中南民航局之前有没有作出让航班停飞的先例?中南民航局作出停飞决定以及如何将该决定送达航空公司是否有法律规定?被告代理律师均未能给予肯定回答。
严义明告诉《财经》记者:“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前,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才可以,否则就不能做行政决定。这是行业公认的。”
庭审当天,中南民航局党委办公室一位人士向《财经》记者强调:目前不便进行过多的解释,仅表示,民航局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安全”。
仍然身在狱中的兰世立显然不会接受这样的理由。接近兰世立的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接下来,东星会在地产板块发起另外一场诉讼:“兰总(兰世立)说,千万不能放弃,一定要抗争到底。”
官司前传
东星航空成立于2006年5月19日,为国内继奥凯航空、鹰联航空、春秋航空后之后的第四家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的股东为:东星集团(40.0%)、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32.7%)、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0%)、武汉东星航空投资有限公司(7.3%)。在“被停飞”前,东星航空的实际控制人为兰世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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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集团将在地产板块发起新诉讼
2 回复:东星集团将在地产板块发起新诉讼
whyme7772011-08-18 01:00:17 发表
兰世立有“胆识”、“不按常理出牌”,在发现航空业大有可为后,他很快就打出了一片天空。据东星航空的年检数据,公司2006年销售额达1.59亿元,税后利润0.0225亿元。一时间,无人不知兰世立。东星航空曾面临打压。一个例子是,2006年5月15日,国航、南航、东航、海航、上航、深航、厦航、山东航空联合宣布“封杀东星航空”:各代理点不准销售东星机票;不允许东星航空机票签转联程;各旅行社不允许帮东星航空订票;各景区驻汉办事处不得帮东星订票。这次“封杀”,后因媒体报道,受到主管部门压力,仅持续了10来天,但同行对东星航空的忌惮可见一斑。
虽然平安度过了同行的“封杀”,但东星航空仍好景不长。初获成功的东星航空因兰世立过于激进的战略而陷入困境。不期而至的金融危机将东星航空推至更深的泥潭。一度东星航空无法支付飞机租赁费、机场起降费、航油费、保险费等费用。无奈之下,兰世立向湖北地方政府求救。
2008年10月15日,东星航空向湖北省政府提交《关于请求支持解决东星航空目前危机的紧急请示》,该请示获得湖北省主要领导的支持。这之后,重组东星航空被提上日程,国航由此参与重组东星航空的谈判。2008年12月11日,国航母公司--中航集团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函,表达了重组东星航空的愿望;2008年12月20日,湖北省政府复函中航集团,表示支持双方的重组。2009年1月7日,东星航空和中航集团签署《关于收购东星航空的意向性协议》。尘埃将定时,2009年3月13日,东星航空出人意料地发布“严正声明”,情绪化的言词弥漫在这份不到100字的声明中:“因我公司规模太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太大,难以形成商业合作的基础”。
2009年1月7日至2009年3月13日,这期间发生了什么?据《财经》记者了解,2009年2月初,东星航空和中航集团的谈判已经出现了分歧。当事双方日后在谈及合作不成的原因时各执一词,均指责对方违背市场规则,真实原因至今仍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在东星航空和中航集团谈判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紧密参与其中。2009年2月11日,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一份关于重组相关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通知提及“要确保20日顺利签约,如果哪个部门因工作耽误签约,将严肃追求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2009年2月,即东星航空和中航集团谈判期间,兰世立先后四次以不同犯罪嫌疑、不同犯罪主体被带走“约谈”。
2009年3月14日,兰世立在珠海海关被抓,罪名为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后被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兰世立被抓的同一天,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给民航中南局发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同一天,民航中南局以“民航明传电报”的方式向东星航空下发《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 自3月15日起,暂停你公司飞行”。
【《财经》记者 鲁伟】5月9日,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起诉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管理局(下称中南民航局)一案在广东省广东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原告代理人由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律师严义明(博客)组成,中南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安全检查员孙洋、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伟平为被告代理人。
持续近4个小时的庭审呈“一边倒”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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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平安度过了同行的“封杀”,但东星航空仍好景不长。初获成功的东星航空因兰世立过于激进的战略而陷入困境。不期而至的金融危机将东星航空推至更深的泥潭。一度东星航空无法支付飞机租赁费、机场起降费、航油费、保险费等费用。无奈之下,兰世立向湖北地方政府求救。
2008年10月15日,东星航空向湖北省政府提交《关于请求支持解决东星航空目前危机的紧急请示》,该请示获得湖北省主要领导的支持。这之后,重组东星航空被提上日程,国航由此参与重组东星航空的谈判。2008年12月11日,国航母公司--中航集团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函,表达了重组东星航空的愿望;2008年12月20日,湖北省政府复函中航集团,表示支持双方的重组。2009年1月7日,东星航空和中航集团签署《关于收购东星航空的意向性协议》。尘埃将定时,2009年3月13日,东星航空出人意料地发布“严正声明”,情绪化的言词弥漫在这份不到100字的声明中:“因我公司规模太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太大,难以形成商业合作的基础”。
2009年1月7日至2009年3月13日,这期间发生了什么?据《财经》记者了解,2009年2月初,东星航空和中航集团的谈判已经出现了分歧。当事双方日后在谈及合作不成的原因时各执一词,均指责对方违背市场规则,真实原因至今仍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在东星航空和中航集团谈判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紧密参与其中。2009年2月11日,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一份关于重组相关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通知提及“要确保20日顺利签约,如果哪个部门因工作耽误签约,将严肃追求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2009年2月,即东星航空和中航集团谈判期间,兰世立先后四次以不同犯罪嫌疑、不同犯罪主体被带走“约谈”。
2009年3月14日,兰世立在珠海海关被抓,罪名为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后被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兰世立被抓的同一天,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给民航中南局发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同一天,民航中南局以“民航明传电报”的方式向东星航空下发《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 自3月15日起,暂停你公司飞行”。
【《财经》记者 鲁伟】5月9日,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起诉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管理局(下称中南民航局)一案在广东省广东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原告代理人由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律师严义明(博客)组成,中南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安全检查员孙洋、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伟平为被告代理人。
持续近4个小时的庭审呈“一边倒”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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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me7772011-08-18 01:00:17 发表
激辩“停飞”原告与被告争论的问题有六个,依次为:原告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被告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被告作出停飞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被告作出停飞的法律依据何在;被告作出停飞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在5月9日的庭审中,关于“法律依据”,原告认为,根据《民航明传电报》,中南民航局作出停飞的“法律依据”仅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被告辩解称,《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只是一个“导火索”,中南民航局作出停飞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严义明还提出,民航中南局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具体操作程序值得商榷。
庭审临近尾声之时,主审法官连续问了被告三个问题:武汉地方政府和中南民航局的关系有无法律规定?中南民航局之前有没有作出让航班停飞的先例?中南民航局作出停飞决定以及如何将该决定送达航空公司是否有法律规定?被告代理律师均未能给予肯定回答。
严义明告诉《财经》记者:“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前,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才可以,否则就不能做行政决定。
庭审当天,中南民航局党委办公室一位人士向《财经》记者强调:目前不便进行过多的解释,仅表示,民航局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安全”。
仍然身在狱中的兰世立显然不会接受这样的理由。
官司前传东星航空成立于2006年5月19日,为国内继奥凯航空、鹰联航空、春秋航空后之后的第四家民营航空公司。
兰世立有“胆识”、“不按常理出牌”,在发现航空业大有可为后,他很快就打出了一片天空。
虽然平安度过了同行的“封杀”,但东星航空仍好景不长。
2008年10月15日,东星航空向湖北省政府提交《关于请求支持解决东星航空目前危机的紧急请示》,该请示获得湖北省主要领导的支持。
2009年1月7日至2009年3月13日,这期间发生了什么?据《财经》记者了解,2009年2月初,东星航空和中航集团的谈判已经出现了分歧。
2009年3月14日,兰世立在珠海海关被抓,罪名为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后被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兰世立被抓的同一天,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给民航中南局发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同一天,民航中南局以“民航明传电报”的方式向东星航空下发《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 自3月15日起,暂停你公司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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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9日的庭审中,关于“法律依据”,原告认为,根据《民航明传电报》,中南民航局作出停飞的“法律依据”仅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被告辩解称,《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只是一个“导火索”,中南民航局作出停飞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严义明还提出,民航中南局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具体操作程序值得商榷。
庭审临近尾声之时,主审法官连续问了被告三个问题:武汉地方政府和中南民航局的关系有无法律规定?中南民航局之前有没有作出让航班停飞的先例?中南民航局作出停飞决定以及如何将该决定送达航空公司是否有法律规定?被告代理律师均未能给予肯定回答。
严义明告诉《财经》记者:“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前,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才可以,否则就不能做行政决定。
庭审当天,中南民航局党委办公室一位人士向《财经》记者强调:目前不便进行过多的解释,仅表示,民航局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安全”。
仍然身在狱中的兰世立显然不会接受这样的理由。
官司前传东星航空成立于2006年5月19日,为国内继奥凯航空、鹰联航空、春秋航空后之后的第四家民营航空公司。
兰世立有“胆识”、“不按常理出牌”,在发现航空业大有可为后,他很快就打出了一片天空。
虽然平安度过了同行的“封杀”,但东星航空仍好景不长。
2008年10月15日,东星航空向湖北省政府提交《关于请求支持解决东星航空目前危机的紧急请示》,该请示获得湖北省主要领导的支持。
2009年1月7日至2009年3月13日,这期间发生了什么?据《财经》记者了解,2009年2月初,东星航空和中航集团的谈判已经出现了分歧。
2009年3月14日,兰世立在珠海海关被抓,罪名为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后被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兰世立被抓的同一天,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给民航中南局发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同一天,民航中南局以“民航明传电报”的方式向东星航空下发《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 自3月15日起,暂停你公司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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