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宁
有关部门权威人士近日透露,重庆正酝酿调整房产税改革方案,很可能会扩大征收范围,即将需征税的高档住房的认定范围扩大。有分析人士表示,已经实行7个月的房产税,对重庆房地产市场影响有限,这是此次酝酿调整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原因。(《经济参考报》9月7日)
房产新政已过七月,效果不佳,这在笔者预料之中:一、房产税是一个财产税,着力点是调控二次分配以促进社会公平,它当然可以调控房地产市场,可绝不是杀手锏;二、中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经济现象,如果其他政策不到位,比如增加供给的保障房建设跟不上,土地市场垄断不改革,货币收紧措施效果不显,那光凭一个房产税,是绝对调控不成功的。
官方和部分市场人士将房产税看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柄利剑”,以为只要“剑锋出鞘”,必然“一剑封喉”。评论人叶檀在《每日经济新闻》发表文章,就称:“中国住宅地产房产税时代到来,重磅税收武器出台,重庆房产税一剑封喉,杀伤力绵延不绝,越往后效果越明显。”政府官员的思维,也多是认为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不落、调控效果不理想,就是因为房产税征税范围太小、力度不大。因此,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提高税率等,成了顺理成章的想法和措施。不过,笔者认为,在房地产市场并不是完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房产税单兵突进,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结果只能导致房地产成本进一步加大,价格进一步上涨,与调控目标背道而驰。
所以,不能将调控房价下降的目标,寄希望于房产税这一单一的税种身上,不如让房产税改革回到税制改革本身,按照税收立法程序进行税收立法,在尊重人民意志的基础上改革房产税。
一是尽快界定房产税立法权限。税收立法权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立法权划分不清,税收立法就必然出现混乱。目前税收领域出现的热点争议话题,就与立法权划分不清有很大关系。房产“加名税”的争议就是例子。
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涉及对公民财产权课征税款的立法是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范围。因此,作为财产税的房产税改革,立法层级和个人所得税一样,是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范围,国务院无权立法征收房产税。所以,目前以国务院暂行条例征收的房产税,在立法上存在瑕疵和不规范,财政部原则同意重庆、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也不规范。所以,要尽快结束这一状态。
二是倾听民意,按照人民意志主导税收立法。房产税是从人民腰包中直接掏钱,牵扯面非常广,尊重民意尤显重要。在《车船税法》立法上,吸纳民意得到了肯定。个人所得税改革上,由于专家和人民意见在个税起征点上不统一,导致征求意见超过23万条,最后在吸纳民意和专家意见之间,折中地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房产税立法要避免民意和专家意见的过度分歧,在草案设计上以纳税人为本,力求制度惠顾纳税人群体,切忌以税制完善等借口忽视真实民声加重纳税人负担,更应避免税收立法分化阶层意识、激化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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