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已出台,但9月的报税系统仍沿用旧系统。这就意味着,一些企业若将员工的8月工资放在9月进行纳税申报,仍将采用旧个人所得税法来计算,若放在10月则将采用新规。”
早报讯针对“9月份领取的8月工资个税”,虽然权威部门此前就已明确按新个税法即3500元起征点征收,但个别刚刚领取了8月工资的纳税人仍表示,个税还是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在征收。
对此,不同的税务所征收办法的解释仍存在差异。上海财税热线12366工作人员表示,尽管新政策已经出台,但9月的报税系统仍未跟上。公司企业若对税款有疑义,可申请退税。
税务所解释存差异
北京市民徐先生9月份拿到手的8月份工资并未增加,仍与7月工资一样。“不是说按照新的个税法,个税会减少吗?”带着这个疑问,徐先生致电分管其单位的北京市第一涉外税务所以及相关税务专管员,得到的答复均为8月工资9月发放,仍需要按照旧的个税法纳税。
徐先生提供的工资条显示,他当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6554.4元,个税起征点2000元,应纳税额4554.4元,这一应纳税额在旧个税法中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按照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徐先生的个人所得税=4554.4×15%-125=558.16(元)。
而如按新个税法计算,徐先生的个税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额应为3054.4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最终个人所得税=3054.4×10%-105=200.44(元)。
按新旧个税法,徐先生应纳个税差额为357.72元。
记者6日以纳税人身份拨打了第一涉外税务所的咨询热线,询问为何9月初发放的8月份工资仍按照旧个税法纳税,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很正常”,并解释称“因为按照新税法规定,你现在交的是8月份收入的税款,9月份收入要在10月份申报纳税才能适用新税法,起征点才能是3500元,现在你交税就是应该按照2000元起征”。
在记者追问9月5日发放的8月份工资,究竟算是“8月实际取得”,还是“9月实际取得”,这位工作人员回答:“这算是8月份实际取得,适用于旧税法。”该工作人员强调,“最准确的就是从10月份中期交税才适用于新税法”。
记者随后致电第二涉外税务所,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却截然相反:“9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都是按照新个税法纳税。”
记者6日又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线工作人员确定,8月份工资9月发放按照新个税法纳税。该工作人员并表示,如果公司仍按照旧个税法计税,纳税人可以举报。当记者询问有税务所解释内容与12366为何正好相反,该工作人员表示:“我所说的是权威解释。”
质疑税款可申请退税
上海白领谢小姐也和徐先生有一样的困惑,谢小姐告诉记者,她的好友向她提及,6日拿到8月份工资条后发现,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相较于上个月少扣了70多元。然而谢小姐却发现,自己拿到的工资条扣税数额仍和上月一样。“我和朋友工资差不多,为何扣税不一样?”在询问财务后,公司会计告知她,扣税是经过地税局批准的。谢小姐心中不禁产生疑问,难道上海市民8月所得税减除有“两个版本”?
对此,上海财税热线12366工作人员表示,尽管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已经出台,但是9月的报税系统仍然沿用旧系统。这就意味着,一些企业若将员工的8月工资放在9月进行纳税申报,仍将采用旧个人所得税法来计算,若放在10月则将采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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