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和物业将小区公共部位作为广告位开发,获利22万余元。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咸宁市中院获悉,法院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将收益返还给业主委员会。
2007年7月10日,咸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茂公司”)与咸宁市飞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飞鸿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金茂公司委托飞鸿物业公司经营其开发的温泉第一街中属金茂公司所有的广告位。
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飞鸿物业公司委托有广告经营资格的飞鸿广告公司,收取广告位租赁费,一年获益22.17万元。
之后,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要求金茂公司、飞鸿物业公司返还收取的广告费用22.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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