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置业”)于2011年8月15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凤凰置业有关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详见公司于2011年8月4日披露的临2011-14号公告)提起反诉并于立案。
凤凰置业反诉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08年8月11日《合作协议》,立即向凤凰置业提供已付款68000万元等额并能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税前列支的合法票据。
2、请求法院判令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凤凰置业支付逾期提供符合《合作协议》所要求合法票据的违约金16728万元。(上述违约金从2011年5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1年8月15日,此后违约金按照每日3%。计算至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凤凰置业提供被税务机关认可于税前列支合法票据之日为止)。
3、请求法院判令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置业”)于2011年8月15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凤凰置业有关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详见公司于2011年8月4日披露的临2011-14号公告)提起反诉并于立案。
凤凰置业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08年8月11日《合作协议》,立即向凤凰置业提供已付款68000万元等额并能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税前列支的合法票据。
2、请求法院判令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凤凰置业支付逾期提供符合《合作协议》所要求合法票据的违约金16728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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