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王慧芳通讯员史志明)包某某原是通辽市科左后旗公安局甘旗卡第一派出所民警,因挪用涉案款4.5万元,6月17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今年1月11日,包某某在办理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收取了刘某某赔偿给被害人师某某的医药费等款项共计5.5万元。之后,包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5.5万元截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师某某多次找到包某某催要赔偿款,包某某只给了1万元,剩余的4.5万元至案发均未退还。法院认为包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涉案款4.5万元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尚未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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