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放式基金迎来十岁生日之际,《基金法》修订进入实质性阶段,目前修订草案已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委员会上获原则通过。中国证券报认为,如何为基金业“松绑”,突破基金发展瓶颈,重新激发基金业活力,成为此次《基金法》修订的重任之一。同时,制度“松绑”并不能解决行业的全部问题,要抓住机遇,走出困局,基金业自身更需努力。
从草案看,此次《基金法》修订主要包括两大“亮点”:一是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二是为基金业“松绑”。对于前者,市场人士讨论和媒体关注得很多,但对于后者的关注度远不如前者。
基金在理财市场曾长期“一枝独秀”,普通投资者要想投资证券市场,除了买股票,就只能投资基金。2004年6月,《基金法》开始施行,为中国基金业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截至6月底,基金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已达2.36万亿元,较2003年底增加13倍。随着基金业快速发展,七年前实施的《基金法》,在一定程度上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需求,社会各界关于修订《基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经过上一轮牛市的快速扩张,近两年来中国基金业发展也进入瓶颈期,资产管理规模裹足不前,行业人才时有流失,亟待注入新的制度活力。
具体来看,一是现行《基金法》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型的基金公司组织结构及股权安排需要,公司缺乏长期稳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二是当前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无法有效平衡基金持有人、员工和股东之间利益。三是基金投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和其他“类基金”产品公平竞争。
随着一系列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当初的制度优势逐渐衰减,高速发展的公募基金业,正在遭遇“青春期”的迷惘。为公募基金“松绑”,已成为各方思考的命题。只有制度突破,才能进一步释放基金业的“生产力”。
针对基金业发展的上述问题,《基金法(修订草案)》在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股权激励、适当放宽对基金运作限制等层面为基金业“松绑”,在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修订草案》拓展了基金公司组织形式,基金公司可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修订草案》还规定,基金公司可采取信息披露方式投资托管行等相关方股票。以上多个方面表明,此次《基金法》修改,为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和制度动力。
在《基金法》修订的同时,基金业监管“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序幕也在徐徐拉开:从公募基金产品审批、专户理财准入门槛到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甚至交易行为限制,有序放开。进一步“松绑”,依然在酝酿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法》修订,为基金行业创新组织形式、创新股权架构、创新投资模式提供的仅仅是一种制度安排上的可能性。对于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股权激励这样一些牵涉到各方利益的敏感课题,仍需在股东、管理层、持有人、监管部门乃至社会公众之间妥善地寻求利益的平衡和舆论的共识,才能使之成为现实可行的安排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中国证券报认为,对基金公司而言,《基金法》修订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松绑”带来的是基金行业更为宽广的发展空间,但同时,这也是个市场化程度更深的空间,竞争更加激烈的空间。优胜劣汰机制的逐步形成,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作为个体的基金公司有可能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这就要求基金公司转变心态,有更大的勇气走出政策保护的藩篱,迎接市场的挑战;要求基金公司挖掘自身的潜力,切实提升投资能力,让“专家理财”真正给持有人创造价值。唯有如此,基金行业才能抓住《基金法》修订的机遇,在下一个十年中再续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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