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将建立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收集、掌握本市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情况,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分布、具体位置、使用情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其中明确规定本市将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设置道路停车位
与原有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对本市机动车停车政策制定部门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居住区专用的配建停车场 应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本市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配建停车场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供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未取得产权的停车场,车位不得出售。
此外,已建成的居住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居住区内部有场地条件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内部没有场地条件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本市将实时公布 公共停车场使用情况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收集、掌握本市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情况,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分布、具体位置、使用情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运行、管理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的区域子系统,实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分布、具体位置、使用情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擅自挪移隔离桩 每个罚款200元
在规范社会停车场管理和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应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并按照核定的价格进行收费,出具专用发票。同时,中心城外围的驻车换乘停车场实行低收费政策。中心城范围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全天24小时运营,擅自设置、损坏、拆除、挪移隔离桩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每个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处200元罚款。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一车位处5000元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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