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9日在公司一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11.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8000万股的58.40%。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国英(博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的议案》。
10511.1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在西安设立研究院及与西安海天天线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10511.1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10511.1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511.1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秦桥律师、李建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9日在公司一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提案审议情况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的议案》。
10511.1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在西安设立研究院及与西安海天天线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10511.1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10511.1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回复该发言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 回复: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wangdaotonga2011-09-19 23:03:01 发表
10511.1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秦桥律师、李建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回复该发言
三、律师见证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秦桥律师、李建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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