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FDCG08045-01的《华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09年9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HCG3MW-09025-01的《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09年10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HCG1.5MW-09015-21的《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0年3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HCG5MW-10007-01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HCG1.5MW-10016-01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签订的编号为HCG1.5MW-10015-11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0年11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HCG1.5MW-10015-36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1年1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HCG3MW-10015-13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起因
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至2011年1月27日之间与公司共签署了8份采购合同,向公司供应用于公司制造的SL1500型号和SL3000型号风力发电机组的PM1000型号和PM3000型号的电控核心部件(ECC)和电控核心部件的备件。
因申请人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在与申请人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暂停接收申请人发出的不合格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
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已过质保期电控核心部件的质保金及其逾期利息、赔偿因拒收货物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付货款人民币429,987,574.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6,313,454.13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2011年8月31日);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未付的质保金人民币37,935,944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2011年8月31日)及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人民币657,766.11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2011年8月31日);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557,851.2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3,736,997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汇率按1美元兑换6.34元人民币)及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二、裁决情况
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将适时提出反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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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2 回复: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飞车2011-09-27 19:33:14 发表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FDCG08045-01的《华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09年9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HCG3MW-09025-01的《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09年10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HCG1.5MW-09015-21的《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0年3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HCG5MW-10007-01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HCG1.5MW-10016-01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签订的编号为HCG1.5MW-10015-11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0年11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HCG1.5MW-10015-36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1年1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HCG3MW-10015-13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1.仲裁各方当事人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仲裁起因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至2011年1月27日之间与公司共签署了8份采购合同,向公司供应用于公司制造的SL1500型号和SL3000型号风力发电机组的PM1000型号和PM3000型号的电控核心部件(ECC)和电控核心部件的备件。
因申请人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在与申请人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暂停接收申请人发出的不合格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
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已过质保期电控核心部件的质保金及其逾期利息、赔偿因拒收货物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
3.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付货款人民币429,987,574.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6,313,454.13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2011年8月31日);(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未付的质保金人民币37,935,944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2011年8月31日)及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人民币657,766.11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2011年8月31日);(3)请求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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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FDCG08045-01的《华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09年9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HCG3MW-09025-01的《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09年10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HCG1.5MW-09015-21的《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0年3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HCG5MW-10007-01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HCG1.5MW-10016-01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签订的编号为HCG1.5MW-10015-11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0年11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HCG1.5MW-10015-36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1年1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HCG3MW-10015-13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1.仲裁各方当事人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仲裁起因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至2011年1月27日之间与公司共签署了8份采购合同,向公司供应用于公司制造的SL1500型号和SL3000型号风力发电机组的PM1000型号和PM3000型号的电控核心部件(ECC)和电控核心部件的备件。
因申请人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在与申请人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暂停接收申请人发出的不合格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
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已过质保期电控核心部件的质保金及其逾期利息、赔偿因拒收货物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
3.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付货款人民币429,987,574.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6,313,454.13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2011年8月31日);(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未付的质保金人民币37,935,944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2011年8月31日)及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人民币657,766.11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2011年8月31日);(3)请求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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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飞车2011-09-27 19:33:14 发表
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557,851.20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3,736,997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汇率按1美元兑换6.34元人民币)及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二、裁决情况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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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决情况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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