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9月5日下午14:00时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005-1006,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凤先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4人,代表股份9717.0404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5011.9454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4705.0950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995%。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为购买"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A4-A5、B1-B2号楼住宅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大会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110,000万元以下(含本数)项目按揭贷款,用于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销售;对购买重庆国兴置业公司开发的"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自三方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时止,在此期间借款人未发生违约行为,届时连带责任保证自动解除。
大会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以下(含本数)项目按揭贷款,用于国兴北岸江山A4-A5、B1-B2号楼项目销售;对购买重庆国兴置业公司开发的"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A4-A5、B1-B2号楼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自三方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时止,在此期间借款人未发生违约行为,届时连带责任保证自动解除。
大会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下(含本数)项目按揭贷款,用于国兴北岸江山A4-A5、B1-B2号楼项目销售;对购买重庆国兴置业公司开发的"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A4-A5、B1-B2号楼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自三方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时止,在此期间借款人未发生违约行为,届时连带责任保证自动解除。
表决情况:
同意9291.4417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
反对282.55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
弃权143.048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
2、《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的内容如下:
原章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出租自有房产。"
修改后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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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 回复: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月缺心2011-09-27 19:37:15 发表
同意9263.5917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
反对306.15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
弃权147.298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万秋琴 曾礼庆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2011年9月5日下午14:00时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005-1006,公司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朱凤先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4人,代表股份9717.0404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69%。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1、《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为购买"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A4-A5、B1-B2号楼住宅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大会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110,000万元以下(含本数)项目按揭贷款,用于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销售;对购买重庆国兴置业公司开发的"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大会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以下(含本数)项目按揭贷款,用于国兴北岸江山A4-A5、B1-B2号楼项目销售;对购买重庆国兴置业公司开发的"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A4-A5、B1-B2号楼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大会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下(含本数)项目按揭贷款,用于国兴北岸江山A4-A5、B1-B2号楼项目销售;对购买重庆国兴置业公司开发的"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A4-A5、B1-B2号楼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9291.4417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反对282.55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弃权143.048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
2、《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的内容如下:原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出租自有房产。
修改后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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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306.15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
弃权147.298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万秋琴 曾礼庆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2011年9月5日下午14:00时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005-1006,公司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朱凤先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4人,代表股份9717.0404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69%。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1、《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为购买"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A4-A5、B1-B2号楼住宅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大会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110,000万元以下(含本数)项目按揭贷款,用于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销售;对购买重庆国兴置业公司开发的"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大会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以下(含本数)项目按揭贷款,用于国兴北岸江山A4-A5、B1-B2号楼项目销售;对购买重庆国兴置业公司开发的"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A4-A5、B1-B2号楼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大会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下(含本数)项目按揭贷款,用于国兴北岸江山A4-A5、B1-B2号楼项目销售;对购买重庆国兴置业公司开发的"国兴北岸江山一期"项目A4-A5、B1-B2号楼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9291.4417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反对282.55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弃权143.048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
2、《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的内容如下:原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出租自有房产。
修改后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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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月缺心2011-09-27 19:37:15 发表
表决情况:同意9263.5917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反对306.15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弃权147.298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 万秋琴 曾礼庆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关于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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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 万秋琴 曾礼庆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关于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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