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10年未过户 价格飞涨欲收回
三水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0年前,卖房人曾女士将房改房以4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先生,并将房地产权证等证件交给了张先生,但没办理过户手续。10年后,房价飞涨,曾女士反悔了欲要回房产,于是拒绝帮助张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卖房人曾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01年11月14日,张先生与曾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曾女士将位于三水区西南地质街的一处房改房以4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先生,并约定在张先生交款后,曾女士必须将该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件原件无保留的全部移交给原告,房屋的产权归属张先生长期所有,曾女士有义务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次日,张先生向曾女士支付了购房款42000元,曾女士也交付了房屋和房地产权证及房改房相关资料。由于种种原因,该房改房一直没有办理变更过户手续,但张先生从2001年开始一直居住至今。
近年来房价飞涨,这套房改房已由原来的42000元涨至15万余元,曾女士后悔当初低价卖出该房,于是在与张先生商讨房产过户问题时,总是找借口予以推脱。
为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张先生将曾女士告上了三水区人民法院。但在法庭上,曾女士却提出,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时丈夫不知情也不同意,所以和张先生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2001年11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价格符合当时房产交易的一般情况。虽然该房性质为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被告曾女士夫妇原本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在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张先生后便搬了出去,其丈夫也一直未表示不同意卖房,应认定被告曾女士夫妇二人均知晓并同意该房屋的买卖行为,张先生与曾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是一项基本义务,应当履行。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曾女士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但相关的过户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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