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涉案人员知悉及利用内幕信息一直是内幕交易案件认定的难点。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9月29日下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项有关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涉嫌内幕交易的当事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与内幕信息无关。同时,证监会也正在修订内幕交易认定指引。
证监会昨日就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简称《纪要》)进行了答记者问。《纪要》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问题和内幕交易认定层级做出规定。据悉,证监会将发文要求相关部门落实该纪要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这项司法解释将对今年7月份出的《纪要》进行具体的落实和细化。这项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证监会仍然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是当事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也要自证清白。
《纪要》第五条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中“知悉”和“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采取了使用间接证据、环境证据推定以及证明责任转移分配的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由监管部门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同时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当事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仍然是第一原则,但是在此基础之上,在诸如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上,当事人也必须澄清自己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
此外,《纪要》还明确了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不需要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当事人有过错,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对“董监高”以外的人员采用的是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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